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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他人产品包装的目的(模仿他人产品包装违法吗)

2024-05-01 15:04:13 围观 : 912 次

艺谋面包公司的艺谋面包品牌可以说是一代老北京人心中美好的回忆。该品牌起源于1906年,荣获多项荣誉,拥有极高的声誉。其中,A、B两款面包因其鲜明、独特的包装装潢而为消费者所熟知,无疑是经典产品。当相关公众看到这两种产品的包装装潢时,能够在涉案面包产品与易某面包公司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模仿他人产品包装的目的(模仿他人产品包装违法吗)

天津天某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同业竞争对手,对艺某面包品牌的知名度以及涉案面包产品的包装装潢情况了如指掌。涉案某面包店其面包产品包装、装潢类似,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涉嫌违反第《反不正当竞争法》条规定。

艺谋面包公司委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唐雪莉律师团队对天谋食品公司故意模仿涉案面包产品的包装装潢进行维权。

1、被告天某食品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面包产品上使用侵犯一谋面包公司侵权的包装装潢;

二、被告天某食品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艺某面包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本案涉案面包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被告某食品企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为,使他人将商品误认为他人或者与他人产生特定联系:未经许可使用其名称、包装或者商品的;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饰。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可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品包装装潢”应满足“有一定影响”的要求。

首先,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品标签,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在一定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签。基于此案例,艺谋面包品牌获得了北京市名牌产品、商务部认定“中华老字号”等多项荣誉,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其次,一某面包公司案涉案面包产品包装装潢独特,具有明显特征,对相关产品不具有通用性。唐学利律师指导其收集了大量涉案面包产品的使用、宣传、推广及所获荣誉的证据,证明涉案面包产品的包装、装潢足以认定商品的来源,对商品的包装装潢有一定的影响。

三、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在包装装潢整体结构、线条数量、线条颜色、排列方式等方面与艺谋面包公司产品相似,极易引起混淆和误解。相关公众之间。

四、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某食品公司作为面包产品专业生产企业,未经艺谋面包公司授权或许可,擅自在同一产品上使用与该公司类似的包装、装潢,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对公司的影响。该标志故意模仿企业产品包装装潢的影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或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唐雪丽律师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注意产品包装装潢的保护,注意保存相关使用、宣传等证据,如果商品包装装潢被他人非法侵权,您应当及时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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