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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民事纠纷代理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民事纠纷代理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律师、法律工作者、亲属可以作为代理人,签订委托书。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委托代理人就是将自己的事情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交给他人处理,他人在你的指定权限内帮你处理事情。这个人就是委托代理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
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
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并且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之监护人若丧失了监护权其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同时丧失。
指定代理人:是指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但是在1991年我国已经取消了指定代理人。现在民事诉讼法中诉讼代理人只有两种: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我国民法中仍有指定代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及村民委员会等有权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也就是指定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authorized agent),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诉讼代理权,代为诉讼行为的人,委托代理人一般情况下是通晓法律的人士或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等。在不涉及婚姻等身份关系的案件中,法律未强制规定当事人必须到庭,该法官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让你的代理人开庭应诉即可。他只是吓唬你,看案子太小不值得审,为了让你撤诉,是不敢以自动撤诉为由下裁定的,这将闹出天大的笑话。假设万一以这种理由下裁,二审上诉即可。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民事纠纷代理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民事纠纷代理人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