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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一对姐弟在年幼时就遭遇了父母的离婚。兄弟姐妹和他们的父亲住在一起。父亲找到了“继母”,却始终没有领到结婚证。但这位“后妈”却一直照顾和抚养她的兄弟姐妹20多年,直到他们结婚并创业。如今父亲去世了,兄妹俩还有赡养这个“后妈”的义务吗?
我国《民法典》号法第1072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与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的规定。-儿童关系。”因此,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监护关系的关系中,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继父母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有权要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如果继子女不主动,即使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继父母也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
综上所述,赡养义务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形成继父母、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这种关系形成的前提是继父与生母或者继子女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继母与生父形成合法婚姻关系。根据1994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号的通知:“……1989年11月21日,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号第三条规定:自施行之日起,民政部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男女配偶未登记结婚而同居的,均视为非法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自1994年2020年2月1日起,无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如果男女未经登记但以夫妻名义结婚,同居的男女之间的事实婚姻在2月份之前是得到法律承认的。1994年2月1日。1994年2月1日后,婚姻关系无效。本案中,生父与继母作为夫妻共同生活了20年,但双方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认定。同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是否成立、赡养义务是否成立,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即,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结婚,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即事实婚姻关系有效,即继子女应当对继母履行赡养义务。依法。1994年2月1日以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关系无效。即按照法律规定,继子女不需要对继母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亲生父亲和继母一直没有领结婚证,但继母却照顾和抚养了兄妹20多年,直到他们组建了家庭。因此,即使继母与生父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无效,但法律是最低道德的,无论是否存在合法的亲属关系。只要她尽到了养育义务,作为一个孩子,她就应该得到养育之恩,以换取她的养育之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