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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实质是,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法》第14条本身的描述不是很清楚,这也造成了理解上的差异。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
这种情况下,单位有权主动解除合同。不续签合同视为合法解除合同,只需支付工伤赔偿;
第二种观点: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主动解除合同。不续签合同属于非法解约,需要支付工伤赔偿。
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对此,各地的审判实践并不一致。例如,上海法院认为前者认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有权不解除劳动合同。只要续签合同并给工人赔偿即可。
但北京、广州等更多地区法院持后一种观点,认为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后,用人单位无权解除合同。如果不同意续订,则属于非法解除,并要求支付适当的赔偿。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给出优先意见,只是表示各地可以延续通行做法。
因此,根据你所在的地区,你可以大致猜测公司如果主动解除第二份固定期限合同是合法还是非法,是否需要支付赔偿或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