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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父子之间并不经常发生买卖协议,尤其是在涉及多个继承人的家庭中。父母的财产一旦以合理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出售给他人,无论是否为子女,均合法有效,不会进行。遗产分割。下面,北京房地产继承律师常亮将结合一起房地产继承纠纷二审上诉案来分析相关规定。
郑某某与丁某珍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长子郑老大、次子郑老儿、长女郑大花、二女儿郑小花。A房产于1992年登记在郑某某名下,为郑某某、丁某某的共同财产。2011年4月12日,村委会出具证明称:家住我村某房屋的郑某某欲将其居住的房屋出售给郑先生。这是村里村民之间的内部转移。2011年4月26日,郑某某与郑先生签订了《买卖协议》协议,同意郑某某将房屋以总价20万元出售给郑先生。两人分别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章。2011年5月10日,该房屋过户至被告人郑先生名下。2011年5月13日,郑某某、丁某珍及其四名子女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书》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1、郑某某现居住的房产A过户给郑某先生。销售形式。郑先生保证,北屋东边的三间屋子,他的父母可以同时居住和出租一百年。如果租房的话,住房问题自己解决。2、郑某夫妇使用院落北面和东面的三间房,如果旧村改造拆除,安置后的房产归郑先生所有,但其父母必须有独立的房屋不少于60平方米。免费住宿,过渡期间临时住房另行协商。5、郑先生现居住的西房和北房自2012年1月1日起一直为郑先生使用。
2011年5月16日,郑某某开具收据,收据上载明:郑先生交纳A财产转让款20万元,收款人为郑某某。2000年3月10日,订购了一份《赡养老人及房产继承协议书》号,上面写着:两位老人居住的房子将在一百年后由长子郑老二继承。郑老大将3万元现金交给二儿子郑老二。亲自说清楚。本段被视为房地产经济学。两个女儿可以根据个人收入随意孝敬老人,不继承房产。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某与郑先生于2011年4月26日签订了《买卖协议》号协议,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郑先生。2011年5月10日,该房屋过户给郑先生。郑某某、丁某珍起诉法院要求撤销上述买卖协议。
诉争房屋原登记在郑某名下。2011年5月10日,转让给郑先生,并换发新证书。作为房产证持有人,郑、丁自称是2013年5月。15日,他们到房管部门查阅房屋档案时才得知出售事实。这有悖于常识。至少,郑某、丁某确实疏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应知出售事实后又行使了相关权利。由此可见,丁某珍至少知道房屋转让后出售的事实,但两年后并未提出任何异议。郑老板提交的收据与郑某、丁某的陈述以及证人王某的证言相互印证。郑某、丁某实际收到了20万元的房款。对于郑某、丁某确实主张未收到房款且收取的20万元系贷款的辩护意见,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如果郑老二未对父母履行相应赡养义务,丁某珍、郑老二、郑小花、郑大华可以从道德层面或者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但这不属于撤销合同的法律情形。丁某珍、郑老二、郑晓华、郑大华请求提取《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重大原因而订立的合同误解;合同订立时明显不公平的。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危险,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建在集体土地上,丁某珍作为原产权共有人,系该村村民。因此,上诉人丁某珍干脆以郑某某是无军人身份的退休职工为由,否认涉案房屋的建造。严前湖村内部转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从郑某签署并确认的两份涉案赡养协议内容来看,郑某明确表示有意将涉案房屋转让给郑老板。结合《买卖协议》的签字及产权过户手续均由郑某办理的事实,上诉人丁某珍关于涉案《买卖协议》是郑某某受骗时签字的说法不能成立。依法不予受理,二审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涉案房产的价格是否明显不公平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郑某某、丁某珍、郑老是父母子女。从丁某珍、郑某某一审陈述中“20万元的定价是基于补偿”。从“两个女儿各10万元对价”的内容来看,本案与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出售不同。考虑到涉案赡养费协议内容,综合考虑家庭关系等相关因素,将房屋付款定为20万元,不构成明显过失。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并无不当,合同可宣告无效。至于上诉人丁某珍主张的郑老板未履行对父母赡养义务的问题,应属于赡养纠纷的范围,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权利人可以单独主张。
关于涉案《买卖协议》的效力,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出卖人无所有权或者无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对订立合同时的标的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十六条本解释施行前,二审法院作出的有关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标的物所有权有偿转让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不予适用。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根据上述规定,退一步讲,即使郑某某构成擅自处置涉案房屋的行为,也不影响涉案《买卖协议》的有效性。因此,上诉人丁某珍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涉案《买卖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丁某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对于本案提到的可撤销合同,很多民事案件都涉及时间损失,尤其是二审上诉案件。以下可撤销的情况需要大家注意:因重大误会而缔结的;合同订立不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危险,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