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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纠纷预防与处理规定,医院纠纷预防与处理规定最新

2024-05-31 05:20:43 围观 : 0 次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院纠纷预防与处理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医院纠纷预防与处理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卫生局和医院是什么关系?医疗纠纷找卫生局可以解决吗?
  2. 医院医患办是干什么的?
  3. 医院篡改病历要负什么责任?

卫生局和医院是什么关系?医疗纠纷找卫生局可以解决吗?

可以去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可以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 根据《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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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患办是干什么的?

医患办是处理医患纠纷的。

每一所医院都要开展医疗活动,开展医疗活动不可避免的,就会产生医患纠纷。当患者对医师或医院的诊治方案不认可,或者产生人身损害的时候,通过医患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就产生了医患纠纷。医院的医患办就是专门来解决这些医患纠纷的同时,医患办还要制定规章制度,约束相关医师及科室的行为,这一切都是为了维持医院整体诊疗行为正常开展的需要而产生的。

发生医患纠纷,一定要通过医院的医患办进行维权处理,千万不要产生过激的行为。

主要职责:

一、接待处理患者的投诉,及时调解医患矛盾。

二、制定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做好提前介入等医疗纠纷预防管理工作。

四、代表院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庭诉讼等相关工作。五、及时总结医疗安全事件、医疗纠纷经验教训,在科主任会上按月、季度、年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做到持续改进。

六、每月进行医疗安全相关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围绕患者安全开展全面工作,逐步做到管理精细化。

八、配合医院、各职能部门、临床科室做好各项指令性工作。

医院篡改病历要负什么责任?

篡改医院病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参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参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参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院纠纷预防与处理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医院纠纷预防与处理规定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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