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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书》或《分家析产协议书》是我国常见的民俗,父母与子女安排家庭共同财产或父母财产,以及父母的生、死、丧葬义务。老年人财产继承问题和老年人赡养问题通过协议解决。妥善安排,家庭事务才能安定和谐。下面,北京房地产继承律师常亮将结合一起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与房地产继承的二审上诉案来解析相关规定。
2008年12月9日,潘小花与父亲潘、母亲霍、弟弟潘、妹妹潘大花达成《房产继承协议书》的协议,同意房主霍与其丈夫协商分配某小区三套房子:继承人:大儿子:潘弟兄;继承人:长女潘大花;继承人:二女儿:潘晓花。父母与子女一致讨论同意继承、赡养、房屋分配;该房屋只能自住或出租,不得转让或出售。父母和姐妹有权收回。潘小花、潘、霍、潘哥、潘大花都在协议上签了字,按了手印。协议签订后,1单元401号房屋将由潘晓华占用使用;3单元401号房屋将由潘弟兄占用和使用。2015年6月17日,潘哥向杨丽芳借了60万元。法院判决潘哥必须偿还杨丽芳6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随后,法院查封了位于401号1单元的房产。潘晓华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认定位于401号1单元的房产为家庭共同财产,可以依法扣押。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可以由共有人通过协议分割,也可以通过财产分割诉讼解决。认为潘晓华的异议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发生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潘晓华与潘兄弟、霍潘、潘大华签署的《房产继承协议书》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潘晓华请求确认2008年12月9日签署的《房产继承协议书》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依法予以支持;潘小华提交《房产继承协议书》证明潘小华与霍某、潘某、潘大华之间存在纠纷。共同家庭财产被分配。根据《房产继承协议书》的内容,本案涉案1单元401号房产已转让给潘晓华,该房产不属于潘哥所有。潘晓华向法院提起不执行诉讼,请求判令不执行1单元401号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由于潘晓华与潘兄弟、霍某、潘某、潘大华签订的财产继承协议合法有效,故对杨丽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2号楼3单元401室的房产在未依法分割前,属于霍某、潘哥、潘大华、潘小华的共同财产。杨丽芳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执行属于潘弟兄的部分财产。《房产继承协议书》虽然是潘哥家族内部达成的协议,但协议内容并没有明显减少潘哥的财产份额。潘晓华声称,涉案财产属于她本人,据此,其请求排除执行该财产的请求属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禁止性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本案一审判决确认上述《房产继承协议书》有效。
北京市嘉善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认为,本案涉案财产权人与继承人之间已达成合法有效的协议。因为继承人之一的个人行为可以导致他的部分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已经合法分配的其他财产不应该被强制执行!上述二审法院的判决也说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