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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规定第十八条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规定第十八条是什么内容)

2024-05-15 00:52:46 围观 : 713 次

股东不履行职责且无法清算的,债权人将追究股东连带责任。诉讼时效是如何计算的?

诉讼时效规定第十八条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规定第十八条是什么内容)

诉讼时效一直是诉讼的硬性条件。过了诉讼时效后,虽然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立案并受理,但你将失去胜诉的权利,这意味着案件将被驳回,诉讼就会败诉。

特别是在当前疫情期间,诉讼时效问题需要特别关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提及:

问题1

当事人因受病毒影响无法在诉讼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病毒影响的时间是否也计算在诉讼期限内?

答:原则上不计入起诉期限。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有上述应当扣除起诉期限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患有COVID-19、疑似感染COVID-19的患者或者患有COVID-19的患者的信息。由于COVID-19预防和控制,已被隔离。影响的证据。

问题2

***疫情防控期间是否适用中止诉讼时效或中止诉讼的规定?

答: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宣布将*****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上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可以理解为不可抗力。当事人因***影响无法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可以适用中止诉讼时效和中止诉讼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回到主题。

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造成公司财产贬值、灭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主张在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不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的,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况系实际控制人造成的。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因此,根据前款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时效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义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期限。

对于上述“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及其他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因此,诉讼时效为三年。

那么,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内容,诉讼时效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因股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不能清算”时开始计算。

进一步的问题是,“不能清算”的时间如何确定?

去年就曾发生过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的案件。

经比较,可见二审法院的理解是正确、合理的。但一审法院的认识代表了现实中部分人的认识,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我们来看看你是如何理解这个时效的出发点的。

本案是典型的“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责任案件”。

债权人的法律依据是前述司法解释中的一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不履行义务,造成公司主要财产、财产损失的,账簿、重要文件损毁。遗失且无法清算,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的其他内容我这里就不多说了。我们来看看“原告诉讼时效是否已过”的争议。

该公司早在2010年12月30日就被吊销营业执照。

但该公司股东尚未组织清算。

原告于2021年,即该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10年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认为,该公司早在2010年12月30日就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且这么长时间未组织清算。原告应该知道“公司无法清算”,且诉讼时效早已届满。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超出诉讼时效的理由如下:

1、公司应当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项规定而解散。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的时效期限自2011年1月15日,即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第16日起计算。

3、但原告直到2021年4月13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4、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二审法院认为未超过诉讼时效,因为:

1、该公司营业执照于2010年12月30日被吊销。2011年1月15日16日,一审原告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而非被上诉人主张承担连带清算责任的诉讼时效起点。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前述省略,即一审法省略的内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应当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期限届满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由于公司尚未清算,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时效尚未开始。

三、故一审判决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过期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以上,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您更愿意同意哪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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