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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告与被告提起诉讼的各类民事案件中,一般都要求原告或被告提供对自己有利、对对方不利的证据。他们必须提供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法院处于中立裁决立场。为了进行公平公正的审判,不会参与原告或被告的举证活动。
但也有一些例外,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也会进行调查取证。
人民法院出面调查取证有两种情况。一是原告、被告先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另一种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权限进行调查取证时,因审理案件的需要主动调查的情况。
我们先来说说原告或被告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况。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但具体情况必须是: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比如银行存款转账、公司内部档案、个人身份或婚姻信息、公安机关的案件信息、房管部门的房产登记信息等。这类信息本身就会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工作和工作。他人个人信息的隐私。当然,这是保密的,只是去部门要求调查是查不到的。这些信息一旦作为案件证据,个人无法在相应部门找到,且对案件侦查至关重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帮助获取。
但需要理解的是,原告或被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但也需要向人民法院说明为什么要调取,以及调取的材料有什么关联性和重要性。案件可能还要审理。法院经审查,认定该证据确实是案件审理所需要的,才会调取。否则,原告、被告的取证申请不予批准。
也就是说,这种向法院申请取证的方式不一定会被批准或执行。
另一种方式是人民法院不直接向部门提出请求,而是出具律师调查令,由申请人委托的律师持律师调查令到部门提出请求。
再说说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法院的这种转移不需要原告或被告的申请。相反,法院认为案件审理需要移送时,会主动进行调查。
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以下特殊方面: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
2.污染环境,侵犯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涉及身份关系;
4、当事人可能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止诉讼、回避等程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