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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徐某,福建省厦门市xx区xx村村民。2014年3月,他与同村几位村民签订了《土地承租合同》的协议,租用了15亩土地,种植蔬菜和部分经济作物。
2016年1月,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土地征收预先通告》号,徐某租赁的土地属于征收范围。随后,镇政府作为征地实施单位,直接与村委会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书》的合同。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但未就具体土地交付时间达成一致。
随后,村组代表集体通过了征地补偿分配方案。村委会同意后,村民也签字了。由于当天徐某不在家,徐某的妻子就签字了。不久之后,徐某的妻子就收到了8万元的赔偿。期间,徐某仍在租的土地上种植土豆等蔬菜。
2017年3月,镇政府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拆除徐某的大棚,并销毁大量蔬菜。徐某不满,将镇政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并赔偿损失。
镇政府开庭后辩称,村委会与镇政府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书》协议,徐某妻子已获得8万元赔偿。徐某种植蔬菜属于非法占地,镇政府有权拆除。
二、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1、所涉强拆行为是否合法?2、徐某的赔偿请求能否支持?
关于焦点一:案中证据显示,区政府与村委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书》未明确土地交割时间,且直至大棚拆除,镇政府均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与徐。涉案土地并未实际移交给相关征地单位。徐某仍在涉案土地上种植蔬菜。因此,镇政府组织人员拆除温室,这与被征收人自愿移交土地后征地单位自行清理温室表面的做法不同。但具有行政强制属性,属于行政强制拆迁行为。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执行。法律。没有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到本案中,在征地方面,法律并没有赋予任何行政机关直接实施强制执行的权力。镇政府在实施强拆前未作出行政决定,也未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这不仅超越了职权,而且违反了程序。
关于焦点二:根据第《国家赔偿法》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镇政府强行拆除大棚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赔偿徐某的损失。法院经评估,扣除徐某妻子已收到的8万元后,徐某的损失约为21.5万元。因此,镇政府应赔偿徐某20.7万元。
三、法院判决
1、确认镇政府强行拆除徐某大棚的行为违法;
2、判决生效后30日内,镇政府赔偿徐某20.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