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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标题:安徽合肥。新桥机场项目:免我方人工费79.2万元
律师事务所案号:2020圣川律代字第155号法院案号:2020万民0104民初3850号
原告:司被告:徐某、向某、北京建工集团、北京建工公司、安徽建工公司、北京建工安徽分公司
本所代理人:北京某建筑公司办案人:朱胜宇
案件结果:原告撤诉,并免除我方劳务费79.2万元。
一、案例简介
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徐某、向某分别承包了北京某建筑集团、北京某建筑公司、安徽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合肥新桥机场一期A标段招标。公司在北京。区装修工程结束后,2011年冬天,他将合肥新桥机场一区A区装修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了斯公司。工程竣工后,与徐某、项某结算后,徐某欠斯某劳务费79.2万元。2014年3月28日,徐某、向某向斯某出具决算报表,并承诺工程竣工后收到工程款后立即支付人工费。斯认为,由于工程款尚未收到,北京某建筑集团、北京某建筑公司、安徽某建筑公司、北京某建筑公司安徽分公司也有义务清偿劳务费。
北京建筑公司委托我团队梳理案件事实,认真核实对方提供的每一项证据,积极为案件辩护。最终,司撤回起诉。
2.争议焦点
我们是本案的合格被告吗?司某提供的证据是否属实?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我们需要承担人工费吗?
3、律师意见
我们不是涉案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具备被告资格。Si是错误的起诉方
斯所倡导的是合肥新桥机场一区A区装修工程。我们从未参与过新桥机场相关项目的建设。斯对我们客户的诉讼应该被驳回。
司提供的证据明显是为了诉讼目的伪造的。
思某提供《合作协议书》证明我们承接了合肥新桥机场一区A区装修工程,并交给徐某、项某施工。但该协议没有明确当事人,也没有双方签字。它缺乏最基本的协议内容,明显是为了诉讼而伪造的。我们从未参与过合肥新桥机场一区A区装修工程。
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或经济往来,我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涉案重要证据《合作协议书》系伪造,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裁判观点
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5.裁判结论
该裁决允许原告撤回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