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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有效化解群众纠纷的措施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有效化解群众纠纷的措施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当然是不可以。
按照题目中的定义,追讨的是“欠款”。欠款是一个经济概念,是在经济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形成的。
追讨欠款,是由于债务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能还款,才有追讨一说。这属于经济纠纷的范畴。
一般情况下,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中涉及的钱款,不属于借贷中的欠款。公安机关处理这些款项,不属于追讨。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不得介入经济纠纷。两个人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 , 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 。
如果一方追讨欠款不能如愿时,可能会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出警以后,如果认定这是两个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会建议通过法院起诉 ,追讨别人欠自己的钱 。追讨欠款属于民事案件,可以通过法院进行,经法院审理和判决之后,履行借款合同。
公安机关不是讨债公司
公安机关的根本职责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追讨欠款不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在30年前确有公安机关介入追讨欠款的情况,后来国家公安部三令五申不准公安机关介入追讨欠款,不得介入经济纠纷。那个警察介入,就会受到行政处分。因为警察把自己当做讨债公司,受债权人之托介入追讨欠债后,戴着大盖帽提着枪,对欠款人是一种震慑,但容易发生私设公堂,逼供信,敲诈勒索,逼出人命的弊端和悲剧。公安机关介入追讨欠款,是执法犯法,有可能贪脏枉法,必须纠正。
别说公安机关不准介入追讨欠债,就连成立所谓的调查所,私人侦探,咨询公司,实际是讨债公司的,在法律上都是不允许的。要有这样的公司就是黑公司。当然银行金融系统,依法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是不同的。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向法院诉讼中,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不是专门的讨债公司。律师,法律工作者专门讨债也不合法。
只有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伤害,殴斗等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才可出警处理。处理的不是帮助追讨欠款。
追讨欠款的合法机关是法院,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法院依法审理判决,以至法院执行,追回欠款才是正确的途径。当然自己能追回欠款,不是不可以的。
有人嫌法院要钱麻烦,没有"力度",找几个"朋友"给欠款人"历害",超过一定限度的非法逼债,出现严重后果,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个怎么说呢,要区分情况吧:
1.如果是单纯的借贷关系或者是合同引起的债务纠纷,公安机关不能帮助人民群众讨债要钱,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的规定,公安机关不能插手经济纠纷。群众也只能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俗称打官司),然后借助法律把属于自己的钱要回来。
2.如果是农民工务工后,雇佣工人一方经劳动保障部门仲裁之后仍然拒绝支付民工工资的,经法定程序可以移交给公安机关,然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符合立案要求的,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雇主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帮着把民工的工资追回;但也有可能要不回钱,比如对方没有财产、资金可以执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有效化解群众纠纷的措施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有效化解群众纠纷的措施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