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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如何处理呢(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如何处理好)

2024-02-29 21:04:57 围观 : 46 次

随着中外交往日益密切,人员跨境流动日益增多。国家移民管理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外国人出入境9767.5万人次。非法移民统计困难,涉外犯罪问题也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外国身份能否成为违法犯罪的“护身符”,是否会影响定罪量刑,外交部发言人曾对此问题给出明确否定的答案。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也是关系到司法主权、社会治理能力、法治社会建设、国家尊严和国际形象的重大问题,值得高度重视。

国家是国际政治舞台的基础主体,也是最重要的主体。国籍具有现实意义,是公民履行效忠义务的基础。效忠义务是排他性的、严肃的。世界上确实有一些国家承认双重国籍或者多重国籍,但很难说承认双重国籍是一种趋势。如果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短期内可能对极少数人有利,但对大多数人来说却是有害的,会损害我国的长远和根本利益。我国历来不承认双重国籍,这一点在《国籍法》第8条和第9条中得到充分体现。这一立场必须长期坚定不移地保持。“外国人”是一个中性的法律概念。在法律新闻报道、法律文献中不宜使用“国际友人”、“外国人”等主观用语。“大陆国籍”这个词太笼统了。使用“某人具有某大陆国籍”或笼统地称为“外国国籍”的表述是不恰当的。法律新闻报道应尽量明确肇事者的国籍。

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如何处理呢(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如何处理好)

在我国,无国籍人的法律地位与外国人相同。因此,本文所说的“外国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不能高于本国公民,这是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刑法》第6条、第8条、第9条规定了属地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足以对在中国实施犯罪的外国人和针对中国实施犯罪的外国人行使刑事管辖权。法律基础。无论行为人是名人还是普通平民,只要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或者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实施犯罪,我国都将依法享有刑事管辖。除叛国、投敌、叛逃等某些犯罪要求犯罪主体必须具有中国国籍外,其他犯罪均与国籍无关,中国人和外国人均可实施。可以说,国籍不影响刑事管辖权的行使,对定罪几乎没有影响。

量刑情节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者司法机关授权决定的、量刑时应当考虑的主观、客观事实,以确定量刑的轻重或者免除刑事处罚。首先,根据中国法律,国籍不是量刑情节,不应影响量刑。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地方司法规范性文件,从来没有对外国人的刑事起诉标准、量刑标准与国民所实施的犯罪区别对待,只能平等理解和适用。如果行为人是外国籍,则既不属于法定量刑情节,也不属于裁量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主要有犯罪时未成年、聋哑、从犯、自首、认罪、立功、累犯、再犯、认罪处罚等。常见的酌情量刑情节主要是被害人过错、赔偿受害人损失、悔罪不包括外国籍。肇事者是外国国籍这一事实既不构成加重情节,也不构成减轻情节。行为人是外国人这一事实,不能成为从重处罚的理由,也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此外,绝大多数外国人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犯下的罪行一般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他人则没有此类特权,大多数情况下不属于2018年第182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有特殊需要的情况”。”不起诉的情况极为罕见。其次,犯罪人的国籍并不影响量刑。无论外籍犯罪人来自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来自强国还是弱国,无论来自大国还是小国,都不影响量刑。第三,两国关系不影响量刑。外籍犯罪人无论来自我国全天候战略伙伴国、战略伙伴国、友好国家还是不友好国家,也无论来自未建交、断绝外交关系的国家,都不影响量刑。同样,行为人的国籍、国籍国的情况以及两国之间的关系也不能影响刑罚的执行。上述特点既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刑法适用中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新十六字方针”的重要内容。执法、司法活动不是外交活动,更不是外交活动。无论是否存在涉外因素,都应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处理。在办理涉外案件特别是涉外犯罪案件时,要坚持法治、平等互利的原则,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办理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国籍不应也不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立案。——立案刑事案件并不因为外国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而更容易或更困难,报案也不因为外国人的身份而更重要(或被鄙视)、更容易(或更困难)记者。很难)立案。我国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其权利,不受法外因素影响。执法和司法过程也是如此。没有必要对国际争端无理、过度担忧。“可能存在外国异议”、“可能引起外交纠纷”不是刑事立案、起诉、定罪量刑的障碍,不是也不应该成为影响量刑的因素。外国人或者外国政府反对我国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并不意味着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也不意味着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更不意味着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并不意味着我国司法权的行使存在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35条规定,“外国人犯罪的,可以单独或者追加驱逐出境”。现实中,一些法院对涉外刑事案件的判决并不包括驱逐出境,一些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外国罪犯也没有被驱逐出境。这种违法现象值得引起重视。

一些落后的思想观念和低水平的规定,与新时代法治原则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不相适应。不能更好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构成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短板。盘子。在办理涉外刑事案件过程中,要增强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意识,不卑不亢,严格依法办案,维护司法主权和法律权威。这将有利于建设法治社会,提高社会治理和涉外法治水平,从而增强中国人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原标题:国籍不是量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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