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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一般由股东任命。股东变更后董事被罢免,该董事的劳动合同是否自动终止?或者公司是否有权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们来看一个典型案例:
黄先生于2007年加入一家房地产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21年,房地产公司集团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化。该房地产公司董事会解除了黄先生的高管职务。同时,公司还开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黄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黄某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驳回了黄某的请求,黄某不服,提起诉讼。最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次股权变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范围:“公司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劳动合同无效。”因此,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黄某支付赔偿金。
公司股权变动、董事任免等均属于公司法规范的法律关系,而劳动合同相关事项则属于劳动法管辖范围。两者之间并无必然关联,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
本案排除“股权变动及相应的董事任免”为“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也就是说,司法实践并不认可公司据此作出的决定。并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出现类似问题,在解聘董事时,需要与董事协商解决解除劳动合同和赔偿问题。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限于董事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为现实中仍然存在董事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可视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因此,在解除董事聘用时,必须重点关注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事先就相关问题在董事会就相关问题达成合理的事先协议。约会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