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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15日报道,一名姓宁的年轻人在一场足球比赛中与对手争夺球权,导致锁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近日,宁某将致其受伤的对方选手王某和赛事组织者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市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这也是市北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决的首例案件。2019年1月13日9点,宁氏足球队与王氏足球队进行了一场足球友谊赛。没有裁判,也没有得分。比赛中,宁的队友从球场右侧边线直接将球传到对方半场。宁沿右侧边线追球,王则从左后卫追球。在双方都没有控球的情况下,王为了抢球,将宁打出了场外。因用力过猛,宁飞到空中摔倒后受伤,导致左锁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宁将选手王某和赛事组织者李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受害人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除非其他参与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王某虽然没有主观故意伤害宁某,但他恶意犯规并与宁某相撞。他本应该预见到在快速奔跑时用力击打他人可能会造成相应的伤害,但他并没有因为疏忽或过于自信而这样做。王某预见到损害后果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活动组织者李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是一项高风险对抗性运动,发生人身伤害事件是可预料的。在这种情况下,宁作为一个成年人,参加足球比赛多年,应该意识到运动的潜在危险,预见到可能造成的破坏性后果。宁自愿参与这项运动应该被视为一种“自愿冒险”的行为。李某已履行相应的安全保护义务。宁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伤害事件中存在过错,故李某不承担责任。据办案法官介绍,《民法典》第1176条是一项全新的条款,确立了“风险自负”的原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增加了“风险自行承担”的原则,有利于明确学校等机构对于对抗性较强的体育活动及其他类似活动等正常活动的责任界定。本案不存在申请《民法典》“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律义务、偏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情况。因此,市北法院在本案判决中适用了《民法典》,更好地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