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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劳动法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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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照劳动者的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确定?
许多人力资源部和员工都在为这个问题而苦苦挣扎。我们从法律规定来分析一下,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执行。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职工的平均工资。
如上所述,经济补偿基数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超过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这里的工资是应得工资还是实际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应得职工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如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收入。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职工工作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请注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为“应得工资”。
职工月工资与实际工资的主要区别在于各项扣除和费用。
应得工资是指扣除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各项扣除之前的全部应发工资总额。实际工资是指实际领取的工资,即已扣除税费、社保费、公积金等费用。
由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税金等扣除项目均属于个人劳动收入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仅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因此,扣除的部分实际上是劳动者的工资,应计入工资收入。计算经济补偿时,以未扣除社会保险等费用的税前工资为计算基数。
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按照实际工资计算经济补偿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有以下原因: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就应支付的工资数额达成一致,难以确定具体数额;2、裁判是想省事。实际发行量很容易计算;3、对法律规定理解存在偏差。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薪资计算,小编提供以下实际案例供参考:
湖南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再109号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吴咏梅的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和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应得劳动者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收入。……”《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个人工资,是指受伤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工资……”工资薪金是指可以纳入缴纳社会保险费范围内的工资收入。根据现行政策,工资薪金是指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一定时期内各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在计算工伤赔偿和经济补偿时,应当以职工的税前“应得工资”且未扣除社会保险等费用作为计算基数。社会保险费、税费以及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其他扣除,均属于个人劳动收入。用人单位只承担代扣代缴的义务,扣除的部分实际上仍然是员工的工资。因此,这部分金额应该计入工资收入。原二审判决此项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2017)川07闽中186号二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职工正常工作条件下十二个月应得的工资,即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前的当月工资总额计算。因此,一审法院确定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经济补偿应按实际工资计算,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会采纳他的意见。
(2014)宁民终字5356号二审判决: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费用。可见,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均属于职工工资的一部分。中泰高新公司主张,以职工扣除社会保险费、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后的实际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没有法律依据,上诉请求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