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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烟案例)

2024-02-06 16:21:17 围观 : 782 次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假冒伪劣商品越来越多,其中就包括很多人会问的烟草。

这是关于如何处理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烟草的问题。接下来,浦东刑事律师将为您讲解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烟案例)

一、生产伪劣烟草销售人员行为的定罪量刑。

1.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罪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罪。

2.根据相关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销售假冒烟草后的系统百分比以及应支付的所有非法收入。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超过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152元)的。

以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罪定罪处罚(未遂)。货值金额按照非法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明价格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中间市场价格计算。在货物价值难以确定的情况下,

根据1997年4月22日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定价物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定价机构确定。

3.尚未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或者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不满二百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销售收入不足5万元,

但是,如果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总价值可以达到15万元以上,则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数量无法计算,因为它们尚未出售。

以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罪(未遂)、生产、销售伪劣烟丝一千公斤以上、生产伪劣烟叶一千五百公斤以上定罪处罚。

二、企业非法生产、销售烟草机械的定罪处罚。

1、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非法生产、组装、销售烟草机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烟草制品经营行为中企业销售人员明知是假冒卷烟注册商标的“明知”问题。

2.根据《刑法》第214条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数量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知道”是指知道或者应当能够知道。如有下列规定的十分之一,

可以认为是明知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买入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卖出。

3.销售假冒注册企业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证明和虚假财务情况的;

三、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法律适用

1.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财政部门许可,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发许可证和零售经营许可证,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额超过500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三)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和非法经营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非法经营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第四,关于共犯问题

1.明知自己或者企业应当能够知道他人实施《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以共犯论处。

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销售假冒烟草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或者直接参与烟草制品非法经营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书、技术和其他设施、条件,

用于帮助企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假冒伪劣烟草化学品,以及非法公司经营和开发烟草及其制品。

五、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运输

1.上述人员中,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负责国家政府机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可以参与处罚本《纪要》第1至第3条规定的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本概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者合法经营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窝藏、转移非法制造、销售的烟草制品罪的定罪处罚明知是非法制造、销售的烟草制品而予以窝藏、转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窝藏、转移赃物罪定罪处罚。

以上是浦东刑事律师讲解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罪的整体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请浦东刑事律师为您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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