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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谭、薛都是大连某村委会的村民。2001年2月13日,江某的妻子李某与谭某交换了彼此承包的土地。这一变更登记在被告大连某村委会的土地台账上。交换后,被告人谭某与第三人薛某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交换。同时,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发生变更。变更登记。原告于2015年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大连市村委会签订的交换前土地合同有效。2015年7月27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金民初第511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确认与被告大连村委会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合同有效性的请求,原告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大民三终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原告因土地承包纠纷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姜某、谭某、薛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并依法予以改正。2016年5月20日,本院作出辽0213民初1313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原告提起上诉。2016年8月2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02民终4967号民事裁定,并以一审民事裁定未列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名单,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予以撤销。程序。本院将民民第1313辽0213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再审期间,原告坚持原告的主张。我们代理大连市某村委会处理本案。
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均确认本案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真实、合法、有效。原告无权要求撤销或更正。
2、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大民三中字第1177号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承认涉案土地清查变更时其本人在场,因此不存在被指控的恶意串通、诈骗事实。原告。而且,涉案土地调换已进行多年,真实有效。三人交换后均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撤销或更正。
3、是否签订书面合同,不影响涉案土地交换关系的成立。涉案土地已被原告调换,变更情况已登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清单上。原告薛某某、谭某某的合同经营权变更合法有效,不应撤销或者变更。
4、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合法有效,交换后的土地合同已实际履行多年。原告无权请求撤销或更正。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姜某某因土地承包交换合同,起诉被告大连市村委会谭某某、第三人薛某某。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大连村委会委托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庭审。被告人谭某某、第三人薛某某经本院传唤后,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目前该案已结案。
原告称,1999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村委会签订了合同金额为《耕地承包合同》,承包西地4亩地。合同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并获得政府颁发的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1年2月13日,我与该村土地承包人被告人谭某某协商换地经营,并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在台账上签字为证。到了村委会,发现有一个重大误会。我被要求签名。谭在我不知情且没有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将土地转让给了薛。我们三个人根本没有一起去那里。我也有相关证据。经查明,存在重大误会,系谭某某与村委会会计恶意串通所致;金州区法院在审理金民初字第5115号案件时,原告曾提交追加第三人及被告的书面申请,但法院未予准许,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法律;由于法院没有对案件进行合并并追加第三人,因此没有查清三人之间土地转让的具体流程,三人也没有书面提出变更申请,也没有三人书面申请。三个政党。在交换书面合同和变更合同的情况下,根据村台账判断三人交换土地没有依据。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并纠正姜、谭、薛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情况。
蒋、谭、薛都是大连某村委会的村民。2001年2月13日,江某的妻子李某与谭某交换了彼此承包的土地。这一变更登记在被告大连某村委会的土地台账上。交换后,被告人谭某与第三人薛某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交换。同时,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发生变更。变更登记。原告于2015年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大连市村委会签订的交换前土地合同有效。2015年7月27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金民初第511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确认与被告大连村委会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合同有效性的请求,原告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大民三终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原告因土地承包纠纷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姜某、谭某、薛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并依法予以改正。2016年5月20日,本院作出辽0213民初1313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原告提起上诉。2016年8月2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02民终4967号民事裁定,并以一审民事裁定未列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名单,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予以撤销。程序。本院将民民第1313辽0213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再审期间,原告坚持原告的主张。我们代理大连市某村委会处理本案。
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大连村委会向法院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原、被告大连村委会的法庭陈述笔录支持。他们已当庭质证,本院已进行审查。可以接受并纳入案件卷宗。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姜某、谭某、薛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并请求依法予以纠正。从被告、原告自己的大连市某村委会土地台账上的土地交换登记时间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时间来看,确认土地变更情况为:姜某、谭某、薛某的合同经营权问题发生于2001年。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明显不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变更或者撤销。可以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一年请求变更、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蒋、谭、薛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且请求依法改正已超过法定驱逐期限,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号第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三条,判决如下:
原告蒋某某请求撤销蒋某某、谭某某、薛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并依法予以纠正,被驳回。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
如果您对本判决不服,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辽宁省。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存在诸多陷阱。如果你不注意,你就会遇到麻烦。
第一的。租赁土地时,要了解农村土地的状况。这是你需要提前了解的,比如土地是个人承包转让的还是农村集体所有的。您之前是否与他人签订过相关合同?如果您先与他人签订合同,则后续合同无效。这些首先要了解清楚。其次,耕地属于农村集体应注意什么?
很多农民在承包土地时,认为只要征得村干部同意,土地就承包了。其实这里有一个问题。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需要征得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不过,现在很多人都在外面打工,往往很难聚在一起。所以,过年前后大家都回村里,并征得村民的书面同意,才是最安全的。
这就是土地出让的范围。注意转让期限是否短于或至少等于剩余合同期限。因为根据规定,转让协议中超过合同期限的部分无效。因此,必须明确合同期限。同时,部分农村土地流转需要征得承包方同意。
所以,在农村,承包土地的时候细节很多,大家更要小心。如果您有任何不明白的问题,应尽快咨询律师。
本案涉及民法领域的若干程序性纠纷和实体纠纷。尤其是大连的土地承包纠纷,也建议市民在出现纠纷时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因为有些案件受到诉讼时效或排除期的限制,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相关法律知识
地役权转让有何规定?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就独立享有标的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即该权利独立存在,并以当事人之间或者直接关系人之间设立用益物权的行为而产生。法律的规定。用益物权是一项主要权利,而不是从属于其他财产权的权利。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是独立的权利,不从属于其他权利。地役权作为为了劳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与劳役地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由此,就产生了主奴权利关系,即地役权从属于役地。使用权。地役权不能与劳役分离并单独转让;它必须与劳役使用权一并转让。役地使用权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转让。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他人的房地产,以提高自己的房地产的效益。
前款已述,他人的房产称为劳役地,自己的房产称为劳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