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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这位律师在一篇文章中分析了父母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案件。那么,离婚后不与子女同住并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减少子女抚养费呢?特别是如果您已经再婚并生育了另一个孩子,无法继续按照原来的金额支付子女抚养费。法院将如何处理此事?对此,本离婚律师以已办理的此类案件为例进行简单分析。
男女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中,婚生子女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2000元的子女抚养费。离婚三年后,该男子再婚并生下了另一个孩子。与此同时,由于疫情影响,该男子失去了原来收入不错的工作,转而从事月收入仅3000多元的职业。扣除每个月的孩子抚养费,男方只剩下一千块钱。这点钱别说再养一个孩子,连养活自己都困难。无奈之下,该男子委托我们的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子女抚养费减少到他能够承担的水平。
女人自然反对我们的诉讼。他提出了许多反驳意见,其中最重要的如下:
1.赡养费金额由法院确认并确定,不得更改;
2、男方抚养再婚后出生的孩子的责任不是他个人的责任。男方的再婚伴侣还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3.男子为了逃避抚养孩子的义务,故意放弃了高薪工作。
针对女方的上述意见,我所婚姻律师发表以下观点:
1.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不是一成不变的。女方表示,如果孩子未来因孩子状况或物价上涨等因素需要更多赡养费,男方是否可以根据女方的观点拒绝增加赡养费?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离婚后,双方可以要求减少赡养费。
2.男方的再婚伴侣因需要照顾孩子而暂时无法工作。对此,我们提交了多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3、众所周知,很多人因为疫情失去了工作,甚至失去了收入来源。更重要的是,我们还有原单位的解雇通知书作为证据。
此外,我们还提供该男子当前的工作和收入信息。这些事实充分证明了该男子目前的工作和生活状况。强迫男方继续按照以前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不仅违背常理,而且客观上也是不可能的。
最终,案件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从此,男子按照每月1200元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