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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调解什么类的矛盾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调解什么类的矛盾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诉前调解是在法院立案之前先行调节的一种方式,是法院分流的一种方式,这些年法院案件数量呈几何数增长,案多人少的问题愈发突出,所以搞个诉前调解以缓解法院的压力,也能帮助当事人更快调节矛盾和纠纷。
庭前调解是法院立案后开庭之前的一种调解,两者的区别在于法院有无立案,都是法院组织的话效力是一样的。
法院组织的调解和判决效力也是一样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千万不要觉得是和稀泥,在坚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调解何乐而不为呢,法律效力一样,还不能上诉,更快进入执行程序,有的时候还是当场兑现。
作为法院人,其实个人是不主张法官主动介入调解的,原因有下:1、调解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要做好原、被告的工作;2、吃力不讨好,当在调解过程中让双方都作出一些让步时,双方都怪你,都认为你在帮助对方;3、有的代理人从中作乱(大部分代理人还是支持法院工作的,所说的只是极少的部分代理人)其他不述了。
总之,调解是当前形势的必要吧,其实对于当事人来说,尤其是原告还是非常有利的,只是有的时候要作出适当让步,毕竟调解是要经过双方一致同意的。
判决就不一样了,法院无需花费大量时间做当事人的工作,只要依据证据情形作出判决就好了,简单说就是“简单粗暴”,哈哈哈。
但是判决书比调解书难写多了……每天沉溺在写判决书中无法自拔。
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为:1、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2、行政裁决案件。3、行政合同案件。4、行政指导案件。5、行政不作为案件。6、行政许可案件。7、行政征收案件。8、行政补偿案件。9、被诉行政行为有瑕疵,但不宜判决变更或撤销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各地的定义各不相同,有些地区采用的广义上行政调解的含义,而有的地区则采用的狭义上的行政调解的含义。
一般人为,行政调解应当是一种二元结构的制度模式:即包括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的居间调解,也包括行政机关对一般行政争议及行政复议中行政纠纷的调解。
其中,对民事争议的行政调解需要处理好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关系,
对当前矛盾纠纷主要类型、特点及解决办法的思考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改革的推进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中国经济突飞猛进发展,与之相伴的是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剧地上升,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不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而且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扩大,带有明显的多元性和发散性。
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基层矛盾的主要手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一道防线”
公安机关调解的是治安纠纷,包括1、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3、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调解什么类的矛盾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调解什么类的矛盾纠纷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