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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是一个常见的问题。消费者明知过期食品并向商家索赔是否违法?
首先,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一旦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将会受到处罚。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支付十倍的价格作为补偿。
其次,根据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条第三条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发生纠纷的,买受人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会支持抗辩,这意味着法院不会因为消费者“知假买假”而免除销售者的处罚,也不会惩罚消费者。从规定的条款来看,法律并没有禁止消费者“知假买假”,甚至是支持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复函第181号称,关于如何处理明知是假货的行为,以及明知假货而购买假货的人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我院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号第三条规定:“食品、药品发生质量纠纷的,购买者应当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推定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购买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明确,在食品、药品领域,即使消费者明知商品为假货,当有人购买假货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时,人民法院不能以明知商品为假货为由予以驳回由于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而重要的消费品,这一司法解释也是在地沟油、三聚氰胺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频曝光的背景下产生的。奶粉、毒胶囊等引发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在药品安全问题强烈反映的背景下,特殊情况下给予特殊的政策考虑。因此,法律在食品药品领域承认“知假买假”。
第四,关于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第《刑法》条第274条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受害人采取恐吓、威胁、胁迫的方法,非法侵占受害人的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本罪的核心是行为方法。受害人因施暴者的“威胁、恐吓、胁迫”而陷入恐惧,交出财物。例如,“如果你不付钱,我就烧掉你的店”、“如果你不付钱,我就杀了你”、“如果你不付钱,我就伤害你的孩子”等等。这些行为都是不为法律所承认的违法行为。但如果行为人只是说“投诉、举报、起诉,不损失金钱”,这些行为就不受法律禁止。是“知假买假”后向商家索赔的行为。虽然在道义上可能不恰当,但它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至于“私权”,你可以不受法律禁止地这样做。就像你吃米里吃了一只苍蝇,要求店家赔偿几千万、几亿,这是你的权利。至于最终的赔偿,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由标准确定。但权利就是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严格的刑法不应用来限制民事行为。
综上所述,我同意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应支持”的观点,因为食品药品关系到全社会公民的切身利益。但维权也要讲究方法,不能采用“威胁、恐吓、胁迫”等暴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