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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指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提出同一诉讼请求的案件。如果案件已经被法院受理或者已经判决,则不得再次提起公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以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对此作出了规定,规定了实际审判中确定重复起诉的条件。但鉴于当事人在后续提起诉讼时往往通过故意改变要素的方式规避重复起诉的判定条件,司法实践中应进行实质性审查。首先,后诉当事人与前诉当事人相同。当事人相同,不会受到当事人在前后诉讼中诉讼地位的影响,即使原告与被告在前后诉讼中的立场完全相反。原告人数变化而被告不变、被告人数变化而原告不变、第三人发生变化的,当事人的一致性不会改变。因为当一方当事人不变,另一方当事人人数增加或减少时,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关系不会发生变化。此外,因权利继承等原因引起的当事人变更,也属于同一当事人。因此,这里的同一当事人应当是指前后诉讼的当事人本质上是相同的。其次,后诉诉讼标的与前诉诉讼标的相同。“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的某些特定的实体合法权利。即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在民事诉讼中,给付诉讼、确认诉讼、变更诉讼的诉讼主体是不同的。因此,具体确定案件标的,应当以提起诉讼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请求裁判的事项为依据。第三,后诉诉讼请求与前诉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判决。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基于诉讼标的而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具体化。除后诉诉讼请求与前诉诉讼请求相同外,如果后诉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判决,也可作为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例如,在之前的诉讼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被裁定无效,而在随后的诉讼中,甲要求乙继续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尽管原告提起了两起不同的诉讼,诉讼请求不同,但随后的诉讼实质上否定了前一诉讼的判决。因此,后续诉讼应视为重复诉讼。因此,有必要审查后诉诉讼的目的是否是为了否定前诉生效判决的结果。如果存在这种目的,无论采取何种起诉方式,均应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驳回诉讼,以维持前诉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另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根据新的事实再次提起诉讼,当事人主张的新的事实经审查不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案件。受理后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