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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是什么处分吗干部任用条例(诫勉谈话是什么处分,有啥影响)

2024-03-23 17:12:56 围观 : 774 次

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行纪律必须严明,违纪必受处罚,早抓早防,批评教育”。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给予纪律处分。”同时,《监察法》、《公务员法》等许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训诫。如《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问责条例》第八条、《纪委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一条、《政务处分法》等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等均规定了训诫。诫勉不仅适用于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也适用于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公职人员(监督对象)。体现了早抓小事的监管理念和纪律法律的内在要求。实践中,对于训诫性质、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训诫决定是否具有影响期限等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对此,笔者做出以下分析。

1.关于训诫的性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监察制度第三章规定诫勉,适用于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职情况、作风、品德、廉洁勤政等方面出现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修改了训诫的适用条件。发现领导干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新出现或倾向性问题的,处置措施改为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行为的,处理措施改为训诫。第《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章中,训诫是党委(党组)的监督方式之一。2018年《党纪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党员违反党纪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子规定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对教育、责令检查、训诫、组织处理的,免予党纪处分。2018年,修订后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公务员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等措施。应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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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法律法规并列规定了训诫和组织程序。从逻辑上讲,事物的两种并列性质是不能互相包容的。因此,训诫的性质不属于处罚、组织处理、组织调整的范畴,处罚、组织处理、组织调整的类型也不包含训诫。例如,《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3条规定的组织处理类型不包括警告。

因此,笔者认为,训诫的本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是早抓小事的监督和惩戒措施。根据《党内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监察纪律执行细则》第三十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党员干部有轻微违纪违法行为,适用诫勉处分。其次,训诫可以作为问责的一种形式。根据《问责条例》第八条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四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党员领导干部或者领导人员,按照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问责。对造成损害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据管理权限,通过训诫等方式进行问责。

2、关于训诫前是否应当听取陈述和申辩的问题。根据《监察纪律执行细则》第五十一条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案件审查调查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会见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本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调查确定的事实材料。保卫。这样,无论最终是否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是否免除处分而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由于正常情况下通常需要进行庭审,因此被调查人的辩护权可以得到保障。受保护。值得研究的是,在违纪违法情节较轻、纪检监察机关尚未立案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听取我的陈述和申辩后,再作出训诫决定?在实践中,方法各不相同。根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党员有权在党内为自己辩护,有权如实向党组织说明和说明所反映的个人问题。据此,纪检机关在作出警告、处分决定前,一般应当约见党组织认定的轻微违纪行为人,听取其陈述和理由。训诫决定作出后,对训诫决定不服的,也可以提出上诉。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充分保障监察主体和有关人员的辩护权。因此,监察机关在作出训诫决定之前,一般应经过听证答辩的程序。

3.关于训诫的影响期限。中共中央组织部2015年6月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号文第十九条规定,受到诫勉处分的领导干部,取消年度考核、当期考核和各类高级资格,并给予处分。六个月内不得晋升或重用。本规定的适用主体和对象是组织人事部门发出的告诫。对于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训诫决定是否有影响期限,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监察法》、《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作出的训诫决定的影响期限。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印发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号文第六条规定,因违反报告个人情况规定受到训诫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晋升或者继续使用。中共中央办公厅2019年印发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号文第21条规定,受过诫勉、组织处理、处罚,或者使用期未满或者因期满影响的公务员,期间,不得晋升。根据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训诫是有影响期限的,而且作出训诫决定的机关并不区分。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还是党委(党组),依规依纪依法发出的训诫和处理都会产生影响期。(刘飞作者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纪检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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