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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照《现代服务业-租赁服务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按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1.增值税
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照《现代服务业-租赁服务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按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租赁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的房产的,应在房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按照上述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租赁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的房产时,应在房产所在地按3%的预缴税率预缴税款;然后报送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将其取得的房地产出租,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租赁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的房产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在房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金计算方法。
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减1.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房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别减按5%和1.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房屋,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的,减按1.5%预缴税率预缴增值税。
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不单独计算的,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空置军事财产的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2.房产税
企业出租房屋时,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算房产税的依据,税率为12%。
应税单位和个人无租金使用其他单位的财产的,应当按照财产的残值缴纳财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向个人或者专业、大型住房租赁企业出租房屋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利用非住宅存量用地和非住宅存量住房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证书后,按规定准用第十一条之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向个人和专业、大型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准用第二条。税收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证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后颁发。
……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共住房和政府定价租赁的廉租住房包括企业、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屋管理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共住房;落实私人住房产权归户政策对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给居民的私人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的规定:“七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
十、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的规定,如果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办法》已期满,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号文件规定,出租房屋,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免租期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免租期内房产的原值。
何博士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各省人民政府、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免征增值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额50%以内。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3.印花税
企业出租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房产租赁合同,须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1%。税额不足1元的,贴1元贴花。
何博士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各省人民政府、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免征增值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额50%以内。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4、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必须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号第一条规定:按照《实施条例》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使用权、包装物取得的租金收入物资或其他有形资产应按照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承租人支付租金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限跨度多年且一次性预付租金的,按照第《实施条例》条规定的收支匹配原则,出租人可以使用上述规定。-上述租赁期内确认的收入。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相关年收入。
出租人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并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收入的非居民企业的,也适用本条规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号第三条规定:新税法施行前已以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所得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新税法实施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金额发生变化的,该收入金额与以前年度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收入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5、其他税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使用的土地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所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免征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涉及的印花税。
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契税、印花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所涉及的印花税免征。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将旧住房转让为公共租赁住房且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且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占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占年度利润总额12%以上的部分,允许在三年内结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收入。
六、城镇住房保障户从地方政府收到的住房租赁补贴,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的规定,如果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办法》已期满,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