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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我国民法典对原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担保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现行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事先未约定担保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担保。保修责任修改为按照一般保修承担保修责任。担保期限也是自主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此前在第《担保法司法解释》条第32条第2款中没有明确规定,修改为民法典第692条,其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担保期限为自主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从上述修改也可以看出,民法典大大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担保人签署贷款合同。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了还款时间,但未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和保证期限。法院认为,该笔借款发生于2019年5月,约定借款期限为自借款之日起两个月。因无担保期限,原告应要求担保人自贷款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现原告于2020年12月致电担保人要求还款。已超过保证期限,此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消灭。这最终导致了担保人“脱保”的情况,无形中增加了贷款人偿还债权的难度。
1、裁判意见:
《借款协议书》,除保证人在保证人办事机构签字外,对保证的具体内容没有约定。贷款人应当要求保证人自贷款到期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保修期超过六个月的,保证人的保修责任随之消灭。
二、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包某与被告上海甲公司、王某签订《借款协议书》号,约定甲方为原告,乙方为被告上海甲公司;应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借给乙方,以支持乙方润滑油业务的发展。十五万元;甲方同意在2019年5月10日前向乙方提供贷款十五万元;甲方向乙方贷款的贷款期限为自贷款之日起两个月。乙方在贷款期限届满之日将全部贷款本金一次性返还给甲方。乙方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前偿还贷款;贷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按月结清当月利息。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付款。乙方利息3万元;若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甲方有权宣告本协议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提前偿还本息;逾期履约违约金按二分之一标准计算,直至乙方实际偿还贷款之日止;担保人1为王某。
2019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上海A公司银行转账150万元。
被告上海A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2019年7月5日、2019年8月2日、2019年9月3日、2019年10月4日、2019年11月5日、2020年12月9日、2020年1月6日被逮捕。支付给原告3万元,共计24万元,摘要为“利息”或“贷款偿还利息”。
2020年12月,原告通过电话联系被告王某。原告说:“我刚刚给朋友打电话,我老板打来电话……他说你什么时候可以还钱?给我一些时间。””被告王某说:“……现在给不了你时间,暂时给不了你时间。”原告说:“那你得赶紧……”“说一句时间,因为这件事再拖下去,就会出事……”被告人王某说:“现在还不能说时间,因为公司现在确实没钱了,这笔钱是我当时借的。”为了公司的运营……”……原告说:“你真是三心二意。一个月,一个月也是时间。”被告人王某说:“这样吧,我和江老板商量一下。”
还查明,原告于2020年3月28日出具《收条》,其中称:“今天我收到江某送来的黄花梨椅两张,红木大圆桌一张,凳子六张。如果上海A公司借钱如果一个月内没有归还,我可以卖掉它来抵还贷款,不足的部分将按照合同收回。”原告和第三人姜某均确认,原告于2021年2月将上述物品退还给第三人姜某。
进一步查明,就本诉讼而言,2020年12月7日,原告与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编号为《委托律师合同》的合同,同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21万元。2021年4月6日,原告缴纳律师费21万元。
3、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担保形式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
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者延期。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限,但约定的保证期限早于主要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要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未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在主要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自该日期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要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时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第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如果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起至8月19日止的利息、2020年,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0年8月20日至贷款偿还日止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利率保护标准。本条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条例不一致的,适用本条例。
4.裁判结果
一审:一、被告上海A公司应自本案宣判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包某借款150万元本金;二、被告上海A公司应自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包某的借款。利息和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按150万元计算的利息。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3、驳回原告鲍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沪0115民判决第号;(2021)沪01闽中民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