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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被法院宣告破产后怎么办(自然人被法院宣告破产后怎么处理)

2024-04-28 22:42:45 围观 : 534 次

2021年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自然人胡某破产。这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国内法院首次作出宣告自然人破产的裁定,开创了国内自然人破产的先例。

在此之前,我们只听说过企业破产,而没有听说过自然人破产。但可以想象,在这起案件之后,将会出现更多自然人申请破产的案件。

自然人被法院宣告破产后怎么办(自然人被法院宣告破产后怎么处理)

很多人可能都会关心这个问题。自然人债务人被法院宣告破产后,未清偿的债务还需要继续清偿吗?

我们先来看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如何规范这个问题的。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四条规定:“自然人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其未清偿的债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免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自然人债务人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其未清偿的债务可以免除。未清偿债务被免除后,自然人债务人无需继续清偿未清偿债务。

但本次未清偿债务的解除并非无条件的,必须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依法解除。

那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未清债务减免的条件是什么?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审查期间。”

第九十六条规定:“调查期间,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的其他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自然人债务人被法院宣告破产后,自然人债务人的未清债务不能立即解除。相反,自然人债务人自宣告破产之日起有三年的审查期。

调查期间,自然人债务人需要继续履行法院限制行为的决定,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包括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那么,自然人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什么时候可以免除呢?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条规定:“检验期限届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调查期满,债务人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的,管理人应当调查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债务以及不能免除的债务情况,并征求债权人和管理人的意见。破产管理部门,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和管理人的报告,作出是否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决定,同时作出解除对债务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由此可见,三年检验期满后,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如果债务人提出申请,破产管理人需要对自然人债务人进行调查,确定债务人是否存在不可免除的债务以及是否存在不可免除的债务和未清偿的不可免除的债务,并与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协商后管理部门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

如果破产管理人的书面报告表明债务人没有不能清偿的债务且未清偿的债务也不能清偿,则法院将作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裁定,并将裁定送达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并作出公告。

只有法院上述裁定生效后,自然人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才能得到免除。此后,债务人不再需要偿还债务,获得重生。

因此,并不是说法院作出宣告自然人债务人破产的判决后,债务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免除剩余未清债务。

债务人在检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行为限制,并利用非豁免收入和财产继续偿还债务,从而证明自己是“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

只有这样,才能在检验期限届满后向法院申请免除未清债务,并最终获得法院批准,免除未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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