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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今年31岁。准备买房时,他需要提供个人信用报告。随后,周某打印了个人版信用报告。经查,征信报告显示,周某于2009年1月16日向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个人经营贷款3万元,于2009年12月20日到期。截至2020年10月,余额为3万元,还有目前逾期资金。近五年,逾期50个月,其中逾期90天以上50个月。
周立即找到了农商行分行的负责人,负责人拿出了当年的材料。周某发现,所提供的贷款材料并非自己的照片和签名,且当时周某尚未满18周岁。
周某多次前往农商行分行负责人沟通,希望能够解决问题。但农商行分行的负责人说,你去起诉吧。
周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农商银行取消其名下的贷款,赔偿各种损失10万元,并配合中国银行消除周某的逾期记录和逾期痕迹。信用报告。
庭审中,周某向法院申请对借款信息上的字迹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贷款信息上的签名确实不是周某的笔迹。
法院判决农商行消除周某个人信用报告上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支付精神损失费8000元。
本案中,根据农商行提供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和《农户短期借款申请书》上的签名,并非周某本人的签名。不能认定周某与农商行之间存在贷款合同关系,也不能证明周某未偿还逾期贷款。偿还贷款的事实。
农商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履行合理审核义务,存在过错。周某个人信用报告上的不良信用记录,给周某的名誉和生活造成了损失。因此,农村商业银行有义务对周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息系统上传的不良记录进行消除。
农商行因自身过错,给周某造成了精神损害。除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外,还可以根据给周某造成的精神损失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信用报告是我们每个人的“信用名片”。对我们的生活乃至孩子的生活都有很大的影响,所以我们一定要保护好我们的“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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