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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涉案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发生法律效力,依法进入执行阶段。当执行法官通知被执行人王某履行义务时,王某声称对案件的执行依据不满意,想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提出上诉,故不予执行。在上诉期间履行其义务。
请问:王先生是否有权以申诉为由对法院的执行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法院不服,“一审判决作出的,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法定期限内不上诉,案件依法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据已经生效的判决申请执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199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较大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不会停止执行。”本案判决已生效,进入执行程序。王某以申请上诉为由,抵制法院执行,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