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是什么意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2024-04-27 05:38:40 围观 : 318 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备证据能力,不能被法院采信。这既包括非法口头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物证的排除。

一、非法证据的主要类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是什么意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证据的范围被界定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以及采用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物证、书证收集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无法补充更正或者合理解释的。”

从我国要求诉讼证据必须具备“三性”出发,非法证据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物证。包括:物证、书证以及违反法定搜查程序取得的其他证据;违反法定扣押程序取得的物证、书证和其他证据;非法定主体取得的物证、书证和其他证据;二是采取非法手段收集。分为四类:非法口供,即通过刑讯逼供、胁迫、利诱、欺骗等手段获取的证据;非法搜查扣押证据,是指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搜查扣押程序获取的证据。取得的证据;采用设置陷阱等秘密侦查手段等秘密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三是非法证据,其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四是非法证据,其表达方式违法;五是非法证据。收集到的其他证据作为线索,“毒树之果”。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及其例外情况

排除非法证据是一个原则。根据非法证据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内容违法的非法证据的效力

由于该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不具备事实证明能力,即使其他方面符合法律要求,也不能作为证据。

2、非法形式的非法证据效力

证据内容合法、客观、相关,但证据形式不合法的,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使证据形式合法化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收集或者提供的程序、方法、手段非法的,非法证据的有效性。

首先,凡是通过刑讯逼供、利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收集、非法提供的口头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都应当予以驳回。有效且无补救措施。其次,对于与违法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通过刑讯逼供、利诱、诈骗等手段收集、提供的言词证据而获得的物证,其效力应当根据违法程度和主观恶性程度而定。分别为收集主题。对待。以严重违法甚至构成犯罪的方式收集口述证据的,以口述证据为线索取得的物证应当排除。对于非法收集口述证据仅构成轻微违法行为的,以口述证据为线索取得的物证应当视为维持其有效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