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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中央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坚决纠正和防止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问题的通知》号,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对党纪政政执行情况开展全面“全网”检查党的十八大以来办案制裁决定。这让“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一词进入了公众的视野。纪律处分决定的落实是纪律审查的“最后一公里”。全面、及时、毫不妥协地落实纪律处分决定,是充分发挥纪律处分决定的惩戒、警示、教育功能,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意义重大。为纠正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党纪处分不按规定执行的问题,为严格执行党纪处分提供纪律保障,2015年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号,增加了对党纪处分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实施党纪处分的。2018年再次修订时,保留第《条例》号处罚。实践中,可以根据违规主体、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程度来认定违纪行为。
准确界定违纪主体
根据现行《条例》第123条第2款的规定,党纪决定或者申诉审查作出后,党组织未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落实党员资格、职务、职级、报酬等事项的,依照规定决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可见,不按照规定执行纪律处分决定,属于党组织集体违纪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党组织领导人员将给予处分。
在界定违纪主体时,首先要明确应承担违纪责任的党组织。纪律处分决定的实施涉及多个部门。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除党委、纪检监察机构外,还包括组织部门、人事部门以及被处分人员所在单位。要查明处分决定不落实是一个部门还是多个部门的责任,是否是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未及时下达、公告造成的,还是是否因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的推诿、拖延等原因造成。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该追责的部门或者部门就应该追究责任。
其次,要查清相关违纪责任人。受到纪律处分的是有关党组织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是指按照法定职责应当履行的具体工作职责和具体义务;“不履行职责”一般表现为不做应该做的事,包括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擅自离职等情况;“不正当履行职责”包括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办理公务、不认真履行职责等情形。例如,专门负责办理工资变动的工作人员故意拖延、不降低被辞退人员的工资。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人员和负有重要领导职责的人员。根据《条例》的规定,主要领导责任人员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直接责任人员职责并负有直接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人,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在负责的工作或者参与决策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造成的损失或后果。界定违纪主体时,要根据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做到处罚与过错相称。
准确识别违纪行为
为了规范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条例》第10条至第14条、第40条至第42条规定了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内容。此外,还包括党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行为若干规定、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农村基层干部职责等,以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继出台的规定,规定了处分决定对职务、职级、工资、受处罚人的年度考核等。
经梳理,纪律处分决定的落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公布纪律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的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和本人公告。受处分的人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受处分的党组织领导班子通报。二是及时调整被处分人员的职务、职等、工资、编制等。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之日起一年半内,不得晋升为党内职务或者推荐到非党组织担任非党内职务。——党内职务高于原职务;受过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撤销其由党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在非党组织任职的,建议非党组织按照规定予以相应处理;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在处分期间没有选举权、选举权和除名权。其投票权将因其党内职务而自动取消。对担任无党职务的,应当建议非党组织撤销其无党职务;被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并恢复党员权利处分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党内和向党外组织推荐同等职务的职务达到或高于原来的位置。按照党纪政务严肃处理相匹配的原则,受到党纪严肃处理的,必须与政务处分严重相匹配。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必须在一个月内对其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相关待遇进行相应变更。手续。三是确定年度考核等级,优先推荐成绩优秀的。公务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予确定为优秀等级。公务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中只给出评语,等级不确定。公务员被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四是通知、抄送、写信相关部门。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报受处分人员党委(党组),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为了便于有关组织及时了解被处罚人的处罚情况,处罚决定还应当根据被处罚人的具体身份。致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同级机关或者团体组织。五是通报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党纪决定的执行机关或者党员受处分的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向作出或者批准党纪决定的机关报告党纪决定的执行情况。六是做好归档工作。处分决定作出后,处分决定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记入受处分人员档案。
实践中,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普遍存在保密、拖延不办、办理不严、回报不全等“空承诺、打折扣”的现象。主要表现在:未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公布纪律处分决定,未按照规定取消设立,未及时调整被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工资等福利,违反年度纪律等规定。考核等级、优先评价、纪律处分。未向有关部门通报、抄写、未及时通报、抄写、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未退回处分决定的但上述行为并不全部构成未按照规定执行纪律决定的违纪行为。《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违纪行为是“党纪决定或者申诉审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决定中的党员资格、职务、职级、报酬等事项执行的”的规定。”也就是说,对被处分人的党籍、职务、级别、待遇等有实质性影响的行为,未按规定执行的,给予《条例》的处罚。《条例》规定了“及其他事项”,但这些事项的认定不能无限期地概括或扩大。其性质和危害程度应当与所列党员身份、职务、级别、待遇相近。因此,对于超期公告、小范围不符合规定公告等实际行为,我们认为,由于不影响纪律处分决定实质内容的执行,因此不应当简单认定为违纪行为,但相关单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准确把握剧情幅度
构成这种违纪行为,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严重”的处罚级别将提升为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实践中,认定“情节严重”或“情节严重”需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未按照规定执行处分决定的原因。不按照规定执行纪律处分决定,本质上是“四个意识”不强、“两个保障”落实不到位、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不落实。然而,不执行纪律决定的原因却各有不同。有的是因为不熟悉工作,不了解相关规定,不知道如何执行纪律决定;有的是因为相关文件较多,有的文件下发较早,不同文件之间个别规定不一致,导致纪律处分决定如何执行比较混乱。误解;有的人知道相关规定,知道如何执行,但不敢承担责任,不愿意承担责任。“老好人”心态在作祟,故意拖延,赶不上。不同的原因反映了违法者的主观恶劣性,从而影响情节的认定。二是不按照规定执行纪律处分决定的后果。例如,是否在单位岗位调整、优先选择等方面造成不公平,引起他人不满和举报,造成单位管理混乱,影响单位正常秩序,是否造成国民经济损失及金额等。损失情况,是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影响程度。等待。三是是否主动说明问题,积极配合调查。无论是主动认罪还是与审查对抗,无论是主动配合还是敷衍应对,主动认罪的认定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准确认定。四是是否主动整改,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是否积极整改或拒绝整改,是否及时纠正相关人员违规获得的职务、职级、奖励等,是否积极协调相关人员主动返还超额工资和其他福利,是否必须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准确判断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或“情节严重”。
准确给出定性测量
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必须在查明违纪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评价违纪人所犯错误的性质、时间点、情节严重程度、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党组织和党员,配合组织审查,认错悔罪,根据错误态度、一贯表现和当地政治生态情况,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式”。经综合评价,对未按照规定执行纪律决定,认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准确适用纪律等级。
另外,在实践中还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一般参照党纪处分决定执行规定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是对不按照规定执行党纪决定的人给予处分。对于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制裁决定的人如何处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对于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处分决定的,不能适用本条规定予以制裁,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批评教育、训诫谈话、组织处理等方法。被收养;确需给予处分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认定为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和纪律的行为。二是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务员法,将原公务员法中的“非领导职务”调整为“军衔”,并重新设置军衔顺序。考虑到公务员法修改后公务员职级顺序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相关职务调整的水平,如何准确执行免职决定还需要继续深入研究并练习。(河南省纪委监委刘源)
关联
010-第123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事处罚后,未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给予党纪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核决定作出后,被处分人员的党籍、职务、级别、报酬等不按照规定执行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