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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主要以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为辅。本文讨论属地管辖权的原则和例外情况。一、我国刑法属地管辖规定我国刑法《刑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的犯罪,适用本法,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船舶上犯罪的,在航空器上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行为或者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即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管辖权”,在形式逻辑上被称为我国刑法中属地管辖权的内涵,其相应的外延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领域:领土、领海、领空以内;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飞机上;3.犯罪行为的直接过程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管辖4、我国法律对我国领土特定部分有特别规定的,不适用我国刑法。其中:第一项中的领土土地,是指国界以内的土地及其底土。国家的;领海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的内容;空域是指主权国家领海和领海垂直空间100公里以内的空间。不包括外太空。第二项本身不会有争议,但其适用将涉及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因为适用本条的船舶或飞机必须在中国境外,可能在外国境内,也可能在公海。第三项所称犯罪行为的直接过程,是指刑法上认为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的过程。例如,如果在日本发生犯罪行为,以中国的银行转账为支付方式,而持卡人不在中国,中国不可能仅凭该国的资金流向情况就该刑事案件取得管辖权。须在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内结算的境外交易。Quan——客观上也出现过类似的误解,以后有机会我会介绍一下。第四项是本文分析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管辖限制是否成立的重点。二、我国刑法属地管辖规定的例外情况分析一、关于香港、澳门的刑事管辖,香港、澳门是我国境内和境外被中国法律确认为我管辖的地区。暂不适用国家刑法。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第一条、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国界是指一国行使全部国界主权的国家空间,包括领土、领海、空域。与我国刑法中的领土是同一概念。关税区是“关税区”的简称,又称“关境”,是实施统一海关法律的领土范围。有些人常常将中国海关监管下的境内外关税区与中国境内、境外混淆。最典型的就是将机场、车站、码头等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海关监管通道所标注的“关境”的“境内”与“境外”混为“境内”以及我国国境的“海外”。将我国的“海关边界”与我国行使一切国家边界主权的国家空间等同起来,从而将中国境内的香港、澳门地区和海关边界以外的地区混为中国领土之外。二、关于驻华使领馆的刑事管辖权,一些人往往将外国驻华使领馆地区视为外国在华的“虚拟领土”,认为我国对刑事案件没有刑事管辖权发生在外国驻华领事馆。正确的。
对此,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我国公安机关对外国驻华使馆发生的治安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的答复讨论清楚,可以触类旁通。首先,管辖外国驻华领馆内发生的安全案件。其次,应根据相关国际条约和中国法律行使管辖权,区分行为人是否享有领事特权和豁免。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国驻华领事馆服务人员如果是中国公民,除没有义务就履行职责所涉及的事项作证外,不享有其他领事特权和豁免。他们的职责。最后,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的相关规定,未经领馆同意,公安机关不得进入领馆馆舍。公安机关依法需要采取传唤领馆中方人员等措施的,应当酌情通知领馆。综上,可以得出结论:1.中国驻我国使领馆发生的刑事案件,适用中国刑法,不属于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的例外情况;2、刑事侦查活动受到有关法律的限制;3.对行为人的惩罚根据行为人是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强制措施和处罚的解决方案有所不同。三、关于台湾的刑事管辖,台湾是中国境内的例外,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尚未适用中国刑法。这是中国内战的遗产,也是整篇文章的一个例外。这种例外是指国际法中否认实际控制该地区的组织的合法性但承认该组织对该地区的实际控制的情况。这是由于缺乏实际控制权而导致的例外情况,而不是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经协商,2009年4月26日,双方民间组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在南京签署了第《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号协议,商讨两岸共同作战事宜。犯罪和司法互助以及双方商务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议。相比之下,我国目前已经对境内钓鱼岛地区建立了有效控制,从而实现了刑事管辖。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宽度中国距离12海里。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周边岛屿、与大陆及其沿海相隔的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公海上的岛屿。南沙群岛等属于中国的岛屿。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大陆基点与海岸外缘岛屿的连线为基准。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海域是中国的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是中国内海。基线内的岛屿包括东引岛、高登岛、马祖列岛、白姑列岛、五岳岛、大小金门群岛。大担岛、二担岛、洞顶岛都是中国的内陆水域。一切外国飞机和军舰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许可,不得进入中国领海和领海。任何外国船舶在中国领海航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前款、项规定的原则也适用于台湾及其周边岛屿、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台湾和澎湖地区仍被美国武力占领。这是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和主权的非法行为。
台湾、澎湖等地尚未收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在适当的时候采取一切适当的方法收回这些地区。这是中国内政,不容任何外国干涉。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八条香港原有的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法例和习惯法,予以保留,除非与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修改。3.《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八条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与本法相抵触或者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的除外,他们应被保留。4、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我国公安机关对外国驻华使馆发生的治安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的批复山东省公安厅保卫部:贵部《关于外国驻华领事馆内发生治安案件我国公安机关是否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国公安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管辖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但由于外国驻我国领事馆地位特殊,其内发生的治安案件不受管辖。公安机关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法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行使管辖权。违反治安行为的行为人享有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公安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后,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会同外交部报请公安部解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享有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法律的规定予以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国驻华领事馆服务人员如果是中国公民,除对履行职务所涉事项不负作证义务外,不享受其他领事服务特权和豁免权。因此,当外国驻华领馆中方服务人员在领馆内伤害中国公民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但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相关规定,未经领馆同意,公安机关不得进入领馆执行公务。公安机关依法需要对领馆中方人员采取传唤等措施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知领事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