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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斌律师,广东光强律师事务所欺诈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杨迅杰,广东光强律师事务所欺诈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金融交往行为。对于普通自然人来说,民间借贷主要是为了缓解暂时的生活困难,且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主要体现在亲友之间的相互帮助。如果编造身份或者编造借钱理由,是否构成诈骗罪?
我研究的案例是有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交往,然后以虚假投资“佳通轮胎LED灯”项目为借口借钱。但本案不构成诈骗罪。这怎么能是戏剧呢?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不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构成要件,很容易以片面的方式进行概括,作出与案件事实不符的分析和判断。家庭成员或当事人的言论,从而延误了最佳决定。防御的时机就像医生对病人的具体病因和症状做出了错误的诊断,并采用了错误的治疗方法和手段一样。后果可想而知。
本案中,姚某某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与戴某交往。其当时冒充其身份的真实目的是为了取得戴某的信任并与之交往,并非以诈骗戴某钱财为目的而与戴某交往。交往期间,姚某向戴某借了约100万元,并返还了部分借款给戴某。对于大借小还,有办案人员可能认为姚某某是用小额的方式博取被害人的信任,以便继续借钱或者拖延还款时间,以达到目的。非法占有。这个解释似乎也有道理。但这种解释往往属于侦查人员犯罪思维的自我解释,并不一定是案件事实。
本案中,姚某某以共同投资“佳通轮胎LED灯”虚假项目为由,向戴某借款30万元,并以共同投资莆田市某碎石坑为由,向戴某借款30万元,但他需要先偿还。梨园社区房产欠戴某的贷款42.4万元,贷款总额102.4万元。姚某某借钱购买“佳通轮胎LED灯”、共同投资莆田市某碎石坑、以及此前还清其梨园小区房产所欠贷款的三个原因是否属实,是否有直接影响关于表征?在刑事案件中验证是否属实并不难,因为姚某某说的很具体。如果存在,就会被发现;如果不存在,就意味着不存在这个东西。判断真相并不难。但关键是如何判断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这一点是关系到姚某某性格和自由的重要问题。
姚某某证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并承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次,他有还债的履职行为。对于姚来说,有两个弊端:一是他编造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二是他以虚假投资项目为由向戴某借钱。
但好处是,姚某某并不否认其贷款的真实性,并且具有主动偿还债务的客观行为。姚某按照戴某的指示,将欠款共计元归还至戴某指定的黄某、林某、罗某、陈某、吴某的银行账户。部分贷款的还款情况。这是否意味着部分还款或大部分还款不会被视为欺诈?司法实践中的定性判定并不是一刀切的机械判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回到本案,姚某某前期委托黄某1与戴某进行和解,并表示要还清债务。这可以证明姚某某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而且,姚某的供述和辩解与被害人戴某的供述、自述情况、银行交易记录等可以相互印证。本案证据除起诉书指控的钱财外,无法认定姚某与被害人戴某之间有任何其他内容。其他经济往来,被告人姚某将大部分款项退还给被害人戴某,且未开具书面收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姚某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戴某财产的主观故意。是故意的,无法证明姚某某退还了起诉书指控的诈骗金额。根据被告人的疑点解释,指控姚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姚某某无罪。犯罪。因此,民间借贷案件中虚构身份、虚构借款理由并不一定构成犯罪。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