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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充侦查1次是几天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将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对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
1、可以单独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处罚。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的。
3、妇女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在不造成社会风险的情况下,应取保候审。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结案,需要取保候审的。
二、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有或者已经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的,应当及时向执法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补充侦查的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确定并处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补充侦查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在处理相关情况时,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有异议的,应当首先根据实际情况调查犯罪事实、收集证据,然后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