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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保护的法益由传统的静态财产关系转变为动态的财产转移关系,体现了人们对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利用,是实现财产利用最大化的方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反映。刑法始终反映社会经济变化,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在传统经济时代,人们可支配的财产很少,基本满足自己的需要是他们的责任。即使有剩余商品,当时的经济体系也不允许人们自由交易商品。因此,人们最要保护的就是它的所有权。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人们不仅仅局限于所有权,还可以利用其他所有权权利来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例如,人们可以出租闲置物资并收取租金。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不仅要保护财产所有权,更重要的是保护承租人的占有利益,以保证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因此,财产合法权益的保护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扩大。因此,财产占有已成为刑法所保护的主要法益。
可以理解为,盗窃他人手机首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这是受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同样,在租赁他人电脑时窃取他人电脑,既侵犯了他人对电脑的占有,也侵犯了受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这也是盗窃。行为或盗窃嫌疑。刑法对财产占有的保护已为司法实践所广泛接受。刑法理论中讨论的占有不仅仅指传统的占有,例如放在家里车里的物品、口袋里的钱等传统类型的不动产或实物占有。同样,刑法也保护概念性占有,例如人们将汽车临时停放在路边。虽然权利人忘记关车门,但车内物品无人拥有所有权,可以随时拿走。如果出租车司机忘记了出租车上的物品,刑法理论认为该物品将在某个时候转移到司机的财产上,而不是闲置的财产。有人发现并拿走,从而破坏了驾驶员占有的物品,违反了盗窃罪的保护。合法利益是盗窃或盗窃罪。下面我们看一个案例,进一步分析讨论。请指正并提供指导。
在江苏南京,朱老师将手机留在网约车内,拨打了50多个电话却被提示关机。直到一家手机销售厅的工作人员接听电话后,才得知一名男子拿起手机并试图闪光。当该男子再次出现时,警方将其逮捕。最终,“捡到”手机的男子因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下面结合案例简单介绍一下盗窃罪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以及财产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盗窃罪保护的法益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较多,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械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犯罪。无论在哪个国家,盗窃犯罪都是发病率最高的犯罪。我国也不例外,犯罪率排名第一。
如前所述,盗窃罪所保护的合法利益从所有权延伸到占有权。占有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内容极其广泛,既包括物质占有和概念占有,也包括法律占有和占有。非法占有等,刑法专门保护那些占有关系,具体是:
当占有者就是所有者时,这种占有就是最传统的占有。如果财物是从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手中被盗的,毫无疑问构成盗窃罪;刑法既保护合法占有,也保护非法占有。即使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虽然这种占有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但刑法也不允许非法改变这种占有关系。例如,吃黑白也涉嫌相应的财产犯罪、抢劫、盗窃等犯罪;它将在口袋中钱包在所有者或拥有者的实际占有之下。任何人从占有者或所有者的口袋里偷窃物品,无疑是盗窃;放置在楼道内的物品,虽然没有放置在车主或占有者的实际占有下,但没有人会认为这些物品是无主的,可以随意拿走;楼下临时放置的自行车即使没有锁,随便骑也会有被盗的感觉。
总之,刑法上的占有是一个极其丰富的概念。它体现的刑法理念是最大限度地保护财产权益,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财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非法占有目的判断
非法占有目的是侵犯财产合法权罪不成文的要件。比如盗窃罪、抢劫罪、抢劫罪等,都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很可能就是刑法第五章中的侵犯财产罪。其中,只有抗拒执法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种罪不需要非法占有目的。除其他犯罪外,均要求行为人有占有以外的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往往存在于行为人的头脑中,而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客观要件。因此,往往成为行为人逃避罪责的理由,即缺乏非法持有目的而否认犯罪成立。事实上,司法实践或者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对某些犯罪,例如非法集资犯罪、集资诈骗犯罪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这里不再赘述。刑法理论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由“排除意图”和“使用意图”组成。当行为人具有排除他人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时,区别于获取型犯罪和破坏型犯罪,如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行为人非法改变占有关系,意图使用自己占有的他人财产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例如,本案中,男子在网约车服务中拿走了乘客留下的手机,不包括司机持有的手机。与此同时,权利人拨打了50多个电话,均被提示关机。直到手机营业厅的工作人员接听电话后,一名男子发现了一部手机并试图闪光,表明他打算使用别人的手机。两者结合证明,该男子具有非法持有手机的目的。
结论:综上,该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拿取他人拥有的手机,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涉嫌盗窃罪。本文通过对本案的分析,重点对刑法上的占有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进行简要阐释。请阅读并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