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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合同号:
市、县镇、村
签署日期: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对象、形式、期限及交付标准:
甲方以流转的形式享有其所在土地总亩的承包经营权。自年、月、日起,转让给乙方使用。
以上陆运标准:
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按时收取转移支付的权利;
2、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您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补偿:
3、不干扰、扰乱乙方的生产经营。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独立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权和产品处置收益权;
2、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用于非农业建设;
3、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环保方面,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
5、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乙方所建造的农作物和建筑物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流通价格及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现金支付:
1、首年流通价格为人民币,此后增加方式及比例为。
2、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向甲方缴纳人民币人民币作为合同保证金,该保证金从上一年度成交价中扣除。
3、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次日内向甲方支付当年一次性转让价款。此后,乙方应在每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转让价款。
以折扣形式支付实物:
1、协议转让价格为每亩每年一斤稻,增加方式及比例如下。
2、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向甲方缴纳人民币人民币作为合同保证金,该保证金从上一年度成交价中扣除。
3、每年两次结算付款。大米市场价格在当年的第一天和最后一天折算成现金。付款日期是每年的第一天和最后一天。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本合同的效力不因甲、乙方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合并而变更或终止。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土地严重受损而无法履行合同的除外。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协议变更本合同内容。
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乙方应清理承包土地上的所有地面设施,平整土地并移交给甲方。如果甲方提出保留地面设施,则该地面设施应归甲方所有。如果乙方需要继续经营,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但需与甲方重新协商签订合同。
土地出让期限超过国家规定的家庭承包期限的,超过的时间无效。
合同期内,土地被国家或农业基础设施占用、征用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并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分配补偿费。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让金。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缴金额%的滞纳金。合同逾期超过1个月的,视为乙方单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合同保证金。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归甲方所有。
乙方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不合理使用土地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坏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没收合同保证金。国家部门。乙方还应承担恢复土地功能的责任。不能完全恢复土地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将土地交付乙方。土地逾期一天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当年成交价格%的滞纳金。合同逾期超过一个月的,视为甲方单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缴纳的合同保证金。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擅自干扰、破坏乙方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乙方已缴纳的合同保证金双倍返还,给乙方造成实际后果,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合同纠纷的解决:
若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农业、工商等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采取以下解决方法: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七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可在补充栏中对合同内容进行完善,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自年、月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方、发包方、鉴定机构或城镇土地流转指导中心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署日期:年月日
附件:补充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