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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从1995年开始,黄先生与妻子李某在老家登记结婚,但婚后不久李某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信。此后,黄先生没有再婚,也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近年来,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疾病的困扰,黄先生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难以为继。
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引导下,黄先生到民政部门申请了专项贫困补贴。他被告知,还需要提供李某的收入证明,证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否则无法申请相关补贴。黄叔叔因无法提供相关材料,遂申请撤销婚姻登记,但被民政部门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
随后,黄先生根据李某的证明上留存的户籍信息,向广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以李某身份不明为由驳回诉讼。黄先生这才得知,他的“妻子”在登记结婚时使用了假身份证件。
2027年假结婚后,屡屡碰壁,黄先生束手无策,于是来到关岭律师事务所寻求律师帮助。关岭律师仔细研究该案后发现,该案已过诉讼时效,该案不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无效婚姻的范畴。通过民事诉讼很难获得救济。
关岭律师认为,黄先生和李先生使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
关岭的律师向法庭提出:
首先,婚姻登记当事人之一“李某”利用虚假身份,通过诈骗手段取得婚姻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制度。法律不允许通过虚假身份取得的婚姻登记具有确认或者宣告夫妻关系的效果。
其次,婚姻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但因技术限制无法识别身份证件的真伪,导致婚姻登记被骗。事实上,登记机构目前还无法确定“李”的婚姻是否是假婚姻。隐匿身份的自然人的真实意愿显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条件。
综上,该婚姻登记行政行为存在严重、明显违法情节,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应当确认无效。
法院采纳了关岭律师的意见,判决所诉行政行为无效。黄老头荒唐的婚姻终于结束了。
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发生婚姻效力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先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撤销婚姻或者对其他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夫妻关系不合理。如果满足条件,即婚姻登记信息不实,法院经审查将裁定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从而从根本上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