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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未按要求向劳动者出具书面证明的,用人单位应当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用人单位向员工发出的辞职信中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日期、工作岗位、以及在单位的服务年限。
用人单位在辞职证明中除应包含上述内容外,还可以包含其他内容吗?例如,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包括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等。
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看法。争议的焦点是出具载明对职工不利事项的辞职证明是否对职工再就业构成不利影响。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是完整的列举,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客观信息,不具有主观性。辞职证明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的。此时,如果对解除或终止的原因存在争议,裁判机构需要做出判断。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出具含有主观价值判断的辞职证明,不客观,必然会给劳动者再就业造成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