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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后,住在哪里是必须考虑的问题。有的人会用婚前购买的房子作为婚房,有的人会选择一起商量买新房。有时候,为了买一套好房子,父母双方也会给予一些支持。但感情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双方关系发生变化,决定离婚时,如何合理分割财产,是很多人头疼的事情。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划分方法。今天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
离婚案件分割房屋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综上所述,判断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区分该房屋是婚前购买的还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出资、贷款偿还等具体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四个角度来考虑:一是购房时的婚姻状况;第二,买房首付;第三,房子是否有还贷;第四,房屋登记状况。
基于以上四个角度,结合具体司法案例,对这些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如下:
1、如果婚前买了房子,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从住房投资来源来看,可分为配偶一方出资、共同出资、配偶一方父母出资、夫妻双方父母出资等情况。
(一)配偶一方出资
配偶一方投资可分为全额投资和部分投资两种情况。
1、婚前全额出资
房屋为一方在婚前全额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视为登记权利人的个人财产。
如果房屋是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买的,结婚后,原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一般应视为赠与房屋的份额归另一方,房屋的性质将由原来的夫妻各自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即使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在具体分割时,一般不会按照物权法中共同共有的原则进行平分,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例如:出资比例。
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投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没有约定分割财产的,可以视为夫妻共同所有,但离婚时应当分割财产。这个时候,出资方可以更适当地分享。”
2、婚前付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
夫妻一方婚前首付购买房屋并登记在投资人名下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断。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登记在首付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产归双方所有。按协议办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房产归登记方所有,未清偿的贷款为房产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结婚后双方支付的金额以及相应增加的房产价值,在离婚时,不动产登记一方应当按照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给予对方补偿。”
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该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离婚分割财产时,出资一方可以适当分享。
如果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且房屋登记在非融资方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且有证据证明双方购买房屋的目的是结婚并长期同居的,原则上应认定房屋归夫妻双方所有。共同财产,除非非融资方证明该财产是赠与。
(2)配偶双方投资
实践中,夫妻双方婚前出资购房的情况主要有两种:(1)双方将部分首付款存入房地产开发商指定的银行账户。(2)一方向签约方支付货款,签约方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首付款。
夫妻双方婚前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非登记方出资性质如何认定?实践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构成借贷关系,二是构成赠与关系,三是构成共同投资房屋。
在第一种和第二种观点下,即使非登记方证明自己进行了投资,也不能主张与房屋建立了共有关系。
对于第三种观点,法院普遍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前出于“结婚目的”购买了该房屋,该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然而,不同法院对于股份租赁还是分权租赁有不同的看法。
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认为,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并登记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声称自己在购买房屋时也出资,且婚前购买房屋的目的是为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居,没有充分证据表明相关资金属于贷款或者其他性质的捐赠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享财产。
结婚前,夫妻双方出钱买房。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该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
参考案例:徐某、孙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2013)攀中民二字第号
判决理由:关于涉案房屋的产权性质,根据上诉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和婚姻登记证明,证明该房屋的所有人为上诉人本人,且其房屋所有权人为上诉人本人。是婚前获得的。虽然上诉人承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13万元购买房屋的费用,但上诉人声称这笔款项是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结婚为条件的。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支付费用,并同意以上诉人个人名义开具房产证,房屋归上诉人所有。婚前财产分开。本院认为,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现第《民法典》号第1065条第一项)“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对方所有”。共同拥有或部分拥有单独或部分共同拥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现《民法典》第1063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这种情况时,应为配偶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本案中,被上诉人虽然向上诉人支付了13万元的购房款,但对该财产的归属约定并不明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房屋系上诉人婚前所得财产,应属于上诉人婚前财产,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的购房款13万元应视为作为送给上诉人的礼物。
参考案例2:宋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号:(2021)E01闽中2760号
判决理由:涉案房产买卖合同虽以吴某名义签订,但签订时间早于双方领证时间,现登记在吴某名下。这不足以认定该财产是吴某的婚前财产。首先,在正式登记结婚之前,双方之间有相对复杂的财务往来。其次,涉案房产的首付中,吴某只向开发商支付了一小部分,其余部分均由宋某支付。吴某声称,宋某的付款是向其赠送的个人礼物,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宋某在付款时明显有意向第三方赠送个人礼物。最终,双方在登记结婚前一个月才签订了买卖合同。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为双方婚前购买的共同财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按共同出资平分也未尝不可。
(3)父母的贡献
父母出资情况还可以根据是父母一方出资还是父母双方出资、是部分出资还是全额出资进一步划分。
1.父母一方全额缴款
如果房屋由父母一方全额出资并登记在子女名下,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1款规定,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的,其资本捐款应被视为其子女个人的捐款。礼物,除非父母明确向双方表达礼物。
如果房屋由父母一方全额出资,并登记在双方或另一方子女名下,则可以推定“父母双方有捐赠给双方的意思表示”,该房产应视为为夫妻共同所有。
2、父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
如果房产是父母一方支付首付并登记在子女名下,且婚后夫妻双方还清贷款的,则该房屋可视为父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父母还贷是给孩子的一份礼物,另一方父母可以获得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金额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
如果父母一方支付了房产首付,并登记在双方子女或者对方子女名下,结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则可以推定“父母有共同财产”。有意向双方捐赠的”,应视为共同所有。
3.父母双方全额出资
如果父母双方全额出资购买房屋,无论所有权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父母各自的投资份额,该房产可视为双方共同所有。
4、父母双方出资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
双方父母共同出钱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无论所有权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父母婚前出资的部分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该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丈夫和妻子。本案中,由于既包括婚前的“父母对子女的捐赠”,也包括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确定婚前出资比例时,应当考虑父母婚前出资的比例。配偶双方都享有的房子。
2、结婚后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一方出资
当一方全额出资婚前财产且登记在投资人名下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在其他情况下,房屋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实践中,考虑到婚姻内财产混合的可能性极高,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用于投资的房屋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的情况相对较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熊艳法官在第《涉房屋分割的离婚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条中认为:“除少数情况外,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完全足以购买新财产,且新财产仍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婚后夫妻双方购买的房产,无论房屋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2)配偶双方投资
如果房产是夫妻双方出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房屋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原则上均应视为婚后夫妻共同投资购买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持有该视图)
如果房屋是夫妻双方出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需要考虑子女是否已成年以及丈夫的真实表现和妻子的真实意图进行综合判断。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并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的,应查明登记的真实意图,即夫妻双方是否有意将房屋捐给对方。孩子。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将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真实意图只是登记在子女名下,且夫妻双方并无赠与的意图,则房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如果离婚时双方均主张该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人民法院不会办理离婚案件,并通知当事人单独主张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
其次,人民法院在考虑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综合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在答辩中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且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离婚了怎么办”认为,不能单纯以登记情况为依据。房屋被视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投资购买房屋后,基于多种因素,房屋产权可能会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俩的真实意图是让未成年子女成为房屋产权的所有者。因此,房子的真正主人可能不是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在购房时应注重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图。如果真实意图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如果真实意图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更为合适。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出于代他人持有的意思,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夫妻间关于房产的内部协议不能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房屋登记在子女和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且夫妻双方有将部分房屋捐献给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产权登记不同意以股份形式分享该房产,应视为共同所有。(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持有该视图)
(3)父母的贡献
对于婚后父母出资的情况,《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号第七条的原规定。不再区分出资是“父母一方出资”还是“父母双方出资”,而规定为“双方出资”。结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办理。”
1.父母一方全额缴款
如果房子是父母一方全额出资并登记在子女名下,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是,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老百姓对于房产的意义已经有了比较充分的认识。遗产登记。投资完成后,房产应登记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将资金捐献给子女的意愿,符合投资初衷。当事人也符合法律精神。婚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全额出资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子女的赠与。
如果房屋由父母一方全额出资,并登记在双方或另一方子女名下,则应考虑投资者父母的真实意图。如果能够证明该投资是对两个孩子的赠与,则该房屋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当然,由于对方没有出资,离婚分割时份额也会相应减少。
2、父母一方支付首付,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
如果父母一方支付房屋首付,并登记在子女名下,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则该房屋一般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认为,只有当父母一方全额出资并登记在子女名下时,才能推定该赠与是赠予子女的;然而,原则上,当父母一方出资部分资本时,不能做出这一推论。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规定,“结婚后,父母一方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房产,并将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夫妻共同偿还余额,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进行公平分割。”
如果父母一方支付了房屋首付,且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且由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房屋应视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父母双方全额出资
如果房子由父母双方全额出资,并登记在其中一个孩子的名下,一般应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现实中,由于房价居高不下,父母一方可能无法独自承担买房的负担。父母双方共同出资为孩子购买房屋的情况并不少见。父母投资给孩子买房不仅是家庭财产传承的形式之一,也是对父母的一种信任。对子女幸福婚姻的期望,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就被视为按份分享,这不符合家庭的伦理特征,也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根据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无明确赠与人的,为夫妻共同所有。(参见:《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几个关键问题的理解与应用)
如果房屋由父母双方全额出资,并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4、父母双方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款。
如果父母双方共同支付首付、配偶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如果父母双方没有明确表示向一方捐赠的意愿,并考虑到家庭的道德特征,无论一方的财产权是否合法,房屋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均视为共同所有。(本文内容综合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所、法院法修、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