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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疗(医疗)费用。治疗工伤的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的,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出差伙食补贴标准的70%发放住院伙食补贴。
(三)异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并经承办机构批准,因工受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由单位按照标准报销。单位员工因公出差。
(四)康复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保险诊疗,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其康复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物品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使用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因工受伤的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停职期间的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期间,原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雇主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照顾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因工负伤的职工经伤残等级评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日常护理的,日常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三个不同等级缴纳:完全不能自理的人、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标准分别为协调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的补偿标准根据职工因工受伤的伤残程度确定。不同级别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详情如下:
一级伤残为27个月个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个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个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个人工资,五级伤残是21个月的个人工资。伤残为18个月个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个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个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个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1个月个人工资。残疾是11个月的个人工资。是9个月的个人工资,10级伤残是7个月的个人工资。
(九)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费。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个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4个月个人工资。伤残为22个月个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个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个人工资。劳动者因工作致残并被认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相应工作。如果安排工作有困难,用人单位将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工资的70%,六级伤残工资的60%。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劳动者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受伤劳动者本人请求,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劳动者因工作致残,经鉴定为七级至十级残疾,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费。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费。职工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为协调地区上一年职工六个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的扶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因工死亡职工无法参加工作并为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加收10%。每位扶养亲属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赡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十三)一次性因工死亡抚恤金。一次性工亡给付标准为协调地区职工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不等。具体标准由协调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注:上述个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内支付的平均月工资。如果您的工资高于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300%,则按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您的工资低于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