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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列表1、刑事辩护律师减刑、假释(可以委托律师减刑、假释) 2、减刑、假释需要聘请律师吗? 3、可以委托律师减刑、假释吗? 4、律师如何代理减刑、假释? 5. 律师如何参加减刑、假释听证会?刑事辩护律师减刑假释(可以委托律师减刑假释)吗?老兵们想知道这个问题的分析和答案。相信通过下面的文章你会有更深入的了解,那就跟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减刑、假释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的,依法减刑或者提前释放的制度安排。减刑、假释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罪犯改造、重新融入社会。这也是法律职业保护的体现。在申请减刑、假释过程中,能否委托律师成为很多罪犯及其家属关心的问题。
减刑、假释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的法律规定复杂,程序繁琐。罪犯及其家属往往不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不知道如何正确申请减刑、假释。委托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成为他们的首选。
减刑、假释涉及对法律程序的理解和运用,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一位熟悉刑法和减刑、假释程序、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为罪犯及其家属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律师可以协助罪犯及其家属准备相关申请材料,以确保申请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律师作为法律代表,可以为犯罪分子及其家属提供充分的法律代理和帮助。在申请减刑、假释过程中,律师可以代表犯罪分子出席听证会、与有关部门沟通、提供辩护意见等。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技能和谈判技巧,可以为犯罪分子提供最有利的辩护观点,争取以获得更好的减刑和假释结果。
律师还可以帮助犯罪分子及其家属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并提供法律援助。申请减刑、假释过程中,可能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律师可以为罪犯及其家属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规避法律风险和陷阱。
委托律师申请减刑、假释并不意味着你就能成功获得减刑、假释。减刑、假释的决定权属于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律师只能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协助申请人办理申请。律师的作用主要是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辩护意见,但最终结果仍取决于法律规定和相关机构的决定。
您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减刑、假释。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可以为犯罪分子及其家属提供全程的法律代理和帮助。委托律师并不意味着你就能成功获得减刑、假释。最终决定权由法院或有关行政机关决定。罪犯及其家属委托律师申请减刑、假释时,需要理性对待,明确律师的角色和职责,合理预期和处理申请结果。在选择律师时,您还应该考虑律师的专业经验和信誉,以确保您得到最好的法律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开庭审理。但是,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当庭审理: (一)因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申请减刑的; (二)申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或者范围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 (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五)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犯罪分子是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有组织(领导、参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分子等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当庭审理的其他情形。所以。您可以委托律师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1. 假释需要聘请律师吗?
1、可以找律师申请假释,但获得假释最重要的是认真遵守监狱规则,接受教育改造,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风险,就可以假释。罪犯减刑、假释由监区报监狱有关部门,并履行相关程序批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81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期必须在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狱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的,可以假释。有特殊情况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不适用上述限制执行的刑罚。
2、假释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假释条件: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服刑十三年以上;
2、认真遵守监狱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3、真心悔改;
4、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
一、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服刑一定期限后,认真遵守狱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罪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予以假释。提供有条件提前释放的惩罚执行制度。 2.如果您平时表现良好,不再对社会构成危险,可以申请假释; 3.您可以委托律师处理此事,也可以由您的家人提出申请。
《刑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狱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罪或者立功表现的,执行期间,将受到处罚。可以减刑;有本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狱规定,接受教育,悔罪归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的,可以假释。有特殊情况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不适用上述限制执行的刑罚。
因肇事肇事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可以申请假释或者减刑。囚犯可以提出申请,但当然还需要经过监狱的审查和报告,以供法院决定。
法律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它是什么?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减刑、假释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办理: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由罪犯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经同级监狱管理部门批准后判处刑罚。建议自提出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监狱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减刑、假释建议后一个月内作出处于同一水平。作出裁定后,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减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机关的请求后决定。裁定应当在减刑、假释建议提出后一个月内作出。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接到决定后决定。执行机关审查批准减刑、假释建议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根据情节减刑,适用前款有关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对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进行审查: (一)减刑、假释建议; (二)终审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副本; (三)犯罪分子确有悔罪、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 (四)刑事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当移送的其他材料。申请假释,应当附送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将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立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执行机构在三日内补充材料。三日内未补充材料的,不予立案。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书等。材料。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个人情况、原定罪名和刑罚、罪犯减刑经历、执行机关的建议和依据等。公告应当明确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为五天。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况、原判、财产刑的执行情况、附带民事判决和罪犯撤诉。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除审查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的经济来源等。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执行机关以犯罪分子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是否属实进行审查。涉及发明、技术创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为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当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但是,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当庭审理: (一)因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申请减刑的; (二)申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或者范围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五)提请减刑、假释的犯罪分子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破坏金融管理犯罪、治安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具有重大情节的职务犯罪分子。有社会影响或社会关注度较高;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和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审理。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证明犯罪分子确实有悔罪或者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等其他人员参加法庭听证会。第八条开庭审理在罪犯执行刑罚的地点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地点举行。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视频会议方式进行审理。正在社区服刑的罪犯因有重大立功请求减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开庭审理。第九条决定当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告知开庭时间、地点、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被移送的罪犯。减刑、假释以及其他需要参加审理的人员,应当在听证日前三日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开庭前三天将发布公告。第十条审判减刑、假释案件,由审判长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犯罪人的基本情况。已被提请减刑、假释; (二)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的组成、检察官、执行机关代表和其他审判参加人; (三)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并说明主要原因; (四)检察官发表检察意见; (五)法院对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犯罪分子有悔罪、立功、重大立功行为以及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情节进行调查核实; (六)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作最后陈述; (七)审判长总结庭审情况,宣布休庭审议。第十一条开庭审理时,合议庭组成人员对申请减刑、假释的理由有疑问的,可以向申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证人、执行机关代表人和检察官询问。庭审中,检察官对申请理由有疑问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出庭,向犯罪分子、证人提出质询、发表意见。提交减刑或假释。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对申请减刑、假释的理由有疑问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出庭,向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第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或者检察官、执行机关代表人提出申请的,可以休庭。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择日宣判。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对申请减刑、假释的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听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书面减刑案件时,可以讯问被提请减刑的罪犯;审理书面假释案件,应当讯问被申请假释的罪犯。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予以减刑、假释;申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要求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在作出减刑裁定前,对减刑幅度进行相应调整; (三)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的。假释条件,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决定。第十七条减刑、假释裁定应当载明罪犯原判和历次减刑情况、罪犯确有悔罪或者立功表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减刑的,应当注明减刑的起止时间;裁定假释的,应当注明假释试用期的起止时间。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在裁定中说明理由。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申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和罪犯本人。假释裁定作出的,还应当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第十九条减刑、假释裁定应当依法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收到纠正意见后,应当单独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并作出决定。 1个月内作出裁决。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实有错误的,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实有错误。案件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单独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依法自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作出裁决。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希望这篇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的介绍对大家有所帮助。如需了解更多,请关注官网并在线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法律客观性:《刑法》
第七十九条
对罪犯减刑,执行机关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罪、立功事实的,应当裁定减刑。除通过法定程序外,不得减刑。《刑法》
第八十二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的月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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