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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行政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的有效期限。提起诉讼期限届满且无法定逾期事由的,法院将依法驳回诉讼。起诉期限的设定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律不保护权利睡觉的人”,提醒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但起诉期限有不同的适用情况:十五天、六个月、一年,最长可达五年、二十年,而且各个期限的适用都有一定的条件和关联。虽然起诉期限是一成不变的期限,但起诉期限起点的确定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此外,起诉期限拖延制度是起诉期限的常例,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引发关于起诉期限是否已过的争议。本文旨在对行政诉讼中的几种适用情形及拖延原因进行梳理和探讨,以期更加准确地把握和适用行政诉讼时效制度。
我国起诉期限的不同适用情况
经审查后的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对于诉讼案件,根据第《行政诉讼法》号第四十六条和第《解释》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有6个月的时间未通知当事人立案期限的。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但房地产案件,最迟期限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其他行为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5年。
不作为的,依照《行政诉讼法》号第四十七条、《解释》号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除外情况紧急的,除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外,应当自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诉。关于履约期限,原则上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计算;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详细内容如下[2]:
我国行政诉讼时效起点
通过上述审查,不难发现,行政追诉期间的起点根据行政行为的不同,可能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内容之日”。实际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诉讼的行政行为计算起诉期限的具体起点在个案中具有相对重要的作用。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追诉期限何时开始成为争议的焦点。根据《解释》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追诉期限的,追诉期限自当事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的,但起诉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自行政行为内容作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可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对于确定起诉期限的起点也十分重要。然而,实践中如何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呢?实践中很容易产生争议。结合司法判决,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行政案件的追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时起计算,而不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之时起计算。
笔者曾接到这样的咨询:2015年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时,并未意识到抵押登记存在错误。2020年才发现问题,2020年再提起诉讼会不会超过提起诉讼时限?根据上述规定,追诉期间的起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侵犯权益”,而不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侵犯权益”。和兴趣”。客户只能承担因起诉期限届满而无法提起诉讼而造成的权利损失。在“崔绍武诉乳山市人民***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补偿案”[4]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了解行政行为。不从已知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的时刻开始计算。因此,崔绍武关于其于2015年4月才知道征地违法并自该时起计算追诉期限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起诉期限仅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行为人之后开始计算。
司法实践中,由于行政行为缺乏载体或多机关联合执法,当事人虽然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因无法识别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而无法提起诉讼。行政行为,导致追诉期限届满。当事人常主张起诉期限自“机关知悉该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本问题涉及对《行政诉讼法》和《解释》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理解。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根据最高法院近年来的司法裁判标准,司法机关倾向于认为“行政行为主体”也应视为“行政行为内容”。只有当当事人知道或者知道行为人后,才能公平地视为相对完全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追诉期限才能开始。
例如,在“杜万与宁夏艺龙工贸有限公司诉兴庆区***城建行政执法案”[5]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设定的初衷来看,建立起诉期限制度,一般认为,起诉期限的开始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依法提起诉讼为前提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如果当事人无法知晓行政行为的具体实施人,直接启动起诉期限就违背了追诉期限制度的初衷。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强拆行为人之后,才能被公平地认为对行政行为的内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诉讼时效才可以确定。开始。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指的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不仅包括“实际”层面的认知,还包括“应当”的认知。即使表面上无法直接认定个案行政行为主体,但如果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通过简单检索即可识别主体的,则不予纳入。
3、其他案件的结果对当事人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追诉期限自其他案件生效判决作出之日起计算。
根据《行政诉讼法》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可见,知悉行政行为并不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充分条件。只有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才可以适当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当事人需要根据其他案件的结果判断其在被诉行政行为中的利害关系的,起诉期限应当自其他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之日起计算。在“顾美清、李光明诉舞阳县人民***、舞阳县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赵玉杰房屋行政登记案”[6]中,虽然顾美清、李光明在舞阳提起诉讼县2007年8月4日第293号侵权纠纷案审理过程中,顾美清、李光明等人起诉舞阳县腾达快递有限公司、赵玉杰,被告权属证明是否存在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知悉行政行为,并不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充分条件。只有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而言,在本案中,相关民事判决作出并生效后,再审申请人可以判断其权利义务是否因行政行为而受到生效民事判决的影响。因此,当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明知行政行为影响了其权利义务,造成不利影响的,行政诉讼期限自生效民事判决之日起计算。
综合上述司法案例,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程度应当把握一个原则,即当事人所知道的内容足以使当事人知道是否有必要提起诉讼、诉讼对象、起诉法院,以免影响当事人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的范围。
我国行政起诉期限缓刑制度的司法适用
相关规定的理解
行政追诉期限缓刑制度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因特殊情况超过追诉期限且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根据申请扣除或者延长追诉期限的制度。作为恒定起诉期限的例外,行政起诉期限缓刑制度包括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扣除和延长起诉期限两种情况。
《行政诉讼法》根据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自身原因延误起诉期限的,延误时间不计入诉讼期限以便起诉。这是扣除起诉期限的,法定情形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不属于自己的原因”。关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180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适用时,可以参照民事审判规则确定。“非自身原因的其他原因”是指除不可抗力之外的不能归咎于当事人本人的正当原因,主要包括当事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7]并基于对有关国家的信任而等待其救济的情况机构。相关争议的处理期限[8]。
根据《行政诉讼法》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除“不可抗力”和“其他非本人原因”外,如发生其他特殊情况,申请人可以在事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障碍被移除。与“不可抗力”、“其他不属于自己的原因”相比,“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参照以下原则来理解和认定:一是当事人对延误原因的主观认识高于前者;第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发生并不能完全阻止当事人提起诉讼;第三,人民法院对延长诉讼时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审查权、决定权和自由裁量权。起诉[9]。
司法认定迟延原因
延迟起诉期限的原因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本文拟通过对法院裁判文书的梳理,总结和发现司法机关对此问题的个案裁判规则和标准。
1.判断——延误事由是否有利于当事人的基本原则
设定起诉期限的目的是“法律不保护那些睡在权利上的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起诉权,避免行政秩序长期不稳定。司法实践中,对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提起诉讼作出专门规定,并作出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判断是否因逾期提起诉讼的解释。具有正当理由,切实保障诉权。
2、管辖法院选择错误应予扣除
在“申请人陈泽言、庄洪涛诉贵阳市***及云岩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再审案”[10]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陈泽言、庄洪涛收到了贵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5年2月15日市***行政复议决定书告知,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复议决定书未明确具体应向哪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泽彦、庄洪涛于2015年3月1日向云岩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陈泽彦、庄洪涛耗时14天。自2月15日收到贵阳市***行政复议决定书起,至3月1日向云岩区法院邮寄行政诉状时,均未超过15天的法定起诉期限,即、陈泽彦、庄宏涛在法定起诉期限内积极行使起诉权利。因行政案件级别管辖调整,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云岩区法院收到陈泽言、庄洪涛邮寄的起诉书后,于3月10日,告知其应向依法有管辖权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陈泽言、庄宏涛3月11日收到解释函后,立即于3月17日向本案一审法院邮寄行政诉状,并没有忽视行使诉讼权利。综上,陈泽言、庄洪涛虽然没有直接向贵阳中院提起诉讼,但本案一审法院根据管辖规定,经云岩区法院解释,陈泽言、庄洪涛洪涛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再次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书显示,陈泽言、庄洪涛一直在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即使管辖权选择错误,也不应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错误选择了管辖法院或被告,则从提起诉讼到法院作出解释之间的时间将被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错误选择管辖法院或被告,未遵循法院解释,因诉讼造成的时间延误不予扣除,相关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11]。
3、合理依赖国家机关,等待其处理相关事项纠纷的期间,法定扣除起诉期限。
在“原审第三人湖田村民小组诉文昌市***常梅林村民小组土地行政登记案”[12]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所谓“拖延时间”“非原告本人原因”是指因地震、洪水等客观因素造成延误的期间,或者等待国家有关机构基于对国家有关机构处理有关纠纷的信任期间。本案中,因湖田村民小组集体上访,潭牛镇***在2017年6月1日组织接待时承诺再次协调对方协商,并组织工作人员与场美商谈此事。2017年6月29日,村委会常美林与湖田村民小组走访询问土地纠纷情况。2017年8月15日,文昌市国土资源局下发文土字函1052《关于调解土地权属争议的复函》号,表示建议昌美村委会与潭牛镇***组织双方自愿协商各方解决问题。若协商不成,可引导双方通过司法程序依法维权。也就是说,湖田村民组基于对潭牛镇***的信任,等待着潭牛镇***来处理本案的纠纷。该等待期属于依法应当扣除起诉期限的情况。起诉期限自2017年8月15日继续计算至2017年11月13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未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期限。
4.延迟提出申诉不能成为延长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
在“再审申请人刘桂兰诉高新区征收补偿款管委会”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申诉、请愿不是法定救济,而是一种诉求表达机制。通过信访反映诉求,还是通过诉讼寻求救济,是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选择。但信访不果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提起诉讼的期限仍受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限制。因请愿而损失的时间不能成为延长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在“申请人周庄子诉被申请人孟津县人民***、孟津县渔政大队非法养殖捕捞合同合同公告”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只是孟津县人民政府单方面诉状。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提出。信访造成的拖延期间,是当事人本身放弃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纠纷,从而拖延起诉期限的情况,不属于应当扣除的法定期限;当事人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的,不影响其对本案的权利。本案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已超过起诉期限。这是由于周庄子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属于法定扣除期限。
综合以上分析,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起诉期限的启动和延期有比较统一的认识,但仍存在一定争议,实践中起诉期限的适用较为复杂,仍存在一定争议。需要回到具体案例。《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解释方法解释和适用。
[1]参考范伟:《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功能定位之反思与修正》,发表于《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第2期。
[2]参见范伟:《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功能定位之反思与修正》,发表于《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第2期。
[3]根据《行政诉讼法》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仅适用于依申请不作为的案件,不适用于依职权不作为的案件。
[4]崔绍武诉乳山市人民***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补偿案,最高法第1798号。
[5]再审申请人杜万、宁夏一隆工贸有限公司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强制执行案,高法第177号。81.
[6]谷美清、李光明诉舞阳县人民***、舞阳县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赵玉杰房屋行政登记案,高法第14号。
[7]再审申请人李凤龙等14人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行政赔偿案等相关裁判案件,最高院申字第3344号。
[8]再审申请人毛杰、李亚庆诉辽宁省鞍山市人民***、辽宁省鞍山市千山风景区管委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等相关裁判案件,最高法院申7148号。
[9]范伟:《论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延误——兼评行政诉讼法第48条》,发表于《行政法学研究》,2018年第2期。
[10]再审申请人陈泽彦、庄宏涛诉贵阳市***、云岩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高法第105号。
[11]再审申请人谢章民、王甘利诉四川省彭州市人民***土地行政登记案,最高法第7851号。
[12]湖田村民小组诉文昌市***及原审第三人昌梅林村民小组土地行政登记案,最高院申字第3780号。
[13]申请人周庄子诉被告孟津县人民***、孟津县渔政大队违法养殖捕捞合同公告再审案,最高院申2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