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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害对象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性权利和幼女身心健康。客观方面是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主观上有强暴强奸妇女的故意。
一、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认定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迫妇女违背本人意愿发生性交,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侵害对象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性权利和幼女身心健康。
客观方面是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行为。
是否构成强奸,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
1、性交是违背妇女意愿的,这是强奸的固有属性。
(1)主要原因包括未经女方同意发生性行为。如果性交时征得女方同意,但事后因其他原因女方后悔,则不构成违背女方意愿。
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了女方的意愿,客观上也违背了女方的意愿。施暴者意图违背女子意愿,强迫女子发生性行为,但事实上他并没有违背女子意愿。
(3)一般排除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情况。这是对违背女性意志的必要限制。但如果行为人误认为妻子是为了女儿而被强奸的,仍然构成犯罪,是被害人不能实施的未遂行为。
2、强迫性交,这是强奸的外在属性。这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懂得反抗,从而违背了妇女的意愿。
3、实践中应注意三点:
行为人明知行为人是精神病人或者患有严重痴呆症而与其发生性交的,无论犯罪分子采用何种方式,均以强奸论处。
在判定女性是否违背了自己的意愿时,不能以受害人的风格来判断。强迫妇女与作风恶劣的妇女发生性关系,也会以强奸罪处罚。
不能以被害妇女是否反抗来认定强奸罪。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妇女单独不能实施强奸罪,但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间接实施人。
主观上有强暴强奸妇女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明知14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该幼女是否愿意,都应以强奸论处。
二、强奸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以强奸罪追诉: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
强奸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一种行为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强奸幼女的行为,无论是否达到通奸目的,都应当立案侦查。
司法实践呈现多样性,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例如强迫婚内性行为、妇女强迫男子发生性行为等。因此,有必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强奸罪。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正常存在期间,夫妻之间也会发生一些强奸事件。人们普遍认为,夫妻一旦结婚,就承诺共同生活,并有共同生活的义务。虽然同居义务是自愿婚姻行为推导出来的伦理义务,而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但只要婚姻关系正常存在,这种行为也应排除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