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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雇用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事故或者遭受国家规定的与业务有关的工伤的保险。保险标的为因法律或雇佣合同规定受保人应承担责任的导致伤害、残疾或死亡的疾病。
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会在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的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而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在保险范围之内。实践中,该免责条款一般被认定为标准条款。该条款有法律效力吗?是否一定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号第496条第一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事先拟定、重复使用的、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条款无效:
免除保险人的法律义务或者增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
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从公开案例来看,法院对于参保职工是否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不免赔的意见,法院的判决并不一致。笔者理解,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能依赖法官的主观判断。
1、免责条款有效,保险人免予赔偿。
在鲁16民终1850号案件中,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的意见不同。一审法院认为,如果本案无论因果关系、过错程度如何,一味坚称无证驾驶属于违法行为,并拒绝赔偿,既不符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也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但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结论,认为:
一、涉案免责条款合法有效
本案涉及的免责条款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第《保险法》条不存在无效的格式条款。并不免除保险人的法律义务或增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也不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条款合法有效。
二、涉案免责条款已生效
原告在涉案申请表及保险收据上盖章,且保险公司已在合同中明确说明其关于免责条款的义务,故免责条款生效。
3、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属于涉案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
李某对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其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事故中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属于涉案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涉案免责条款已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免予赔偿。
2、无证驾驶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赔偿
但也有法院做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1、免责条款不生效
在E01闽中280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进行了专门说明,也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条款不需要特别说明。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对《保险协议》号协议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即,虽然案外人周某没有有效驾驶证,在本次事故中被视为违法行为,但并没有导致案外人周某死亡。其自身死亡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对方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及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保护现场、救助伤者。保险公司以上述条款作为免除保险责任的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保险福利义务。
2、无证驾驶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上海金融法院在沪74民终145号案件中认为,根据保险条款,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无驾驶证造成人身伤害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强调,只有当参保员工无证驾驶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保险公司才能免于赔偿。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证明,尹某无证驾驶与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系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可以推断,尹某无证驾驶与其人身伤害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上述免责情形。
3、电动汽车如果被认定为机动车,是否符合豁免条件?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电动自行车往往被认定为机动车,但驾驶人没有驾驶证等证件。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在鲁03民中3053号案件中,张店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在事故处理的交通事故认定报告中将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类别,仅适用于以下领域: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管理。电动汽车交通事故的识别。对于电动汽车是否属于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电动汽车是否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电动汽车是否需要机动车驾驶证等,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均没有相关明确规定。因此,本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无证驾驶应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厂车辆为机动车。江某驾驶的车辆不属于本案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规定的机动车。本案事实不符合要求。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责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