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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浙江社保3957调整到4570)

2024-03-23 17:47:11 围观 : 172 次

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浙江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浙江社保3957调整到4570)

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积极探索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稳定器作用,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和其他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进一步下放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就业风险,助力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平台企业、村(社区)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及相关单位全省用工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招收(招收)下列不符合条件的特定人员(以下简称特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参加工伤保险并按单一保险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条件: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实习生,包括大学、中专统一安排的学期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或学校出具实习介绍信的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工作的实习生-受雇主聘用的学生;

(三)在实习单位(见习基地)实习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四)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接受订单并提供网约车、代驾、外卖、快递等服务的新型就业形式员工;

(五)在家政服务机构工作的家政服务人员;

(六)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招募的志愿者;

(七)村(社区)组织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

(八)电影、电视、舞台剧制作单位或者剧组使用的群众演员。

参加单一险种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年龄应当不低于16周岁、不超过70周岁。特定参保人员年龄达到70周岁的,其工伤保险关系立即终止(工伤医疗期内的除外)。

第二条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属地管理、自愿参保的原则,为其招用的特定人员办理参加单一类型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承担工伤保险费。依法承担相关工伤保险责任。

村(社区)组织班子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可以由登记所在地的村(社区)、乡(街道)有关机构作为用人单位参加保险。

电影、电视、舞台剧制作单位或者剧组使用的群众演员,可以由注册地的制作单位或者负责组织、管理、劳务派遣、结算的影视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参保。

第三条用人单位申请特定人员单一保险类别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提交《办理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见附件)并履行相关承诺;用人单位违反承诺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特定人员的劳动报酬。具体人员劳动报酬难以确定的,可参照上一年全省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职工月加权平均工资申报月支付基数。特定职工的工伤保险费率按照用人单位的费率标准执行。

第五条特定人员参加单一险种工伤保险的,不实行工伤保险费补登记或者补缴(工作结束后到期未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除外)。相关伤害保险关系生效),且不予退款。

特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名单(增减名单)之日起生效。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前发生的工伤事故,不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资金保护和预付款保障。

第六条特定职工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特定职工被因工受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费用或者补足差额。存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并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的费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报销。

第七条参加单一险种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因工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志愿者因志愿服务活动),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评价、待遇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特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特定人员工伤认定相关事宜时,应当对其参加工伤保险进行审查。特定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了。

特定参保人员申请工伤认定时,除提交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他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实习协议、志愿服务协议等)。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符合有关规定;新员工办理工伤认定时,还应提供事故发生时其正在执行平台调度任务的证据(证明)。

第九条特定人员因工被诊断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暂停领取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支付工伤津贴。保险基金将得到补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的特定人员,继续享受原待遇。原待遇低于应享受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充。

第十条特定人员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至十级残疾,用人单位或者特定人员本人要求解除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并一次性领取伤残就业补助费,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其中,特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每增加一岁,按20%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特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一条特定人员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服务)期间多次受伤,符合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规定的补助中,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费按规定单独计算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按照最高伤残等级计算发放。

特定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工伤待遇纠纷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两个以上用人单位招用同一特定人员的,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其办理个人保险参加工伤保险。多重保险特定人员因工(志愿服务)事故受伤的,由受伤时正在工作(志愿服务)或者执行指定任务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新用工情况下的员工在执行多次派遣任务时受伤,难以确定责任的,按照同一行程中收到的第一个订单确定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特定人员因工受伤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工伤保险关系,在工伤治疗期间不得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等单一保险范围的基础上,为特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作为补充,进一步释放用工风险,为特定人员提供更好的保障。

第十四条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不适用。本办法不适用,也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预缴范围。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特定人员范围。除国家和省规定允许提前参加工伤保险和单险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改变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提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单险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不得派遣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条件的特定人员违反规定。

建设工程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的,按照国家和省参加建设工程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管理,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对特定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业病健康教育和上岗培训,按规定对接触职业病的员工进行治疗。从事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组织上岗前、上岗期间、下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卫生法规和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依法保护劳动者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权益。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为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得作为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试行期间,对特定人员的单一保险工伤保险业务实行单独管理,并按“实习生、超龄人员工伤”的征收分项,新增“新工种工伤”、“其他特定人员工伤”,专门用于特定人员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可根据试行情况及时调整适用范围和缴费标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超龄人员、实习生等特定人员单一保险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除本省统一规定扩大保护范围外,各地不得单独出台扩大覆盖范围的政策。各地要妥善衔接新旧政策,确保试点工作安全、顺利、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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