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团队内部合伙协议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律师团队内部合伙协议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律师可以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为有限合伙企业里面需要有两种合伙人,一种是有限合伙人,一种是普通合伙人。律师作为自然人个体,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是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加入的。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按照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必须是合伙人。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指开办律所的共同投资者就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就是律师事务所的老板之一。高级合伙人是指有股份的,合伙人只有名义或有一点分红,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高级合伙人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高层律师,其工作内容有:
1、为委托人提供有关法律问题的意见;
2、草拟、审查法律文书;
3、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4、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5、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6、处理公司内部的治理、股权问题;
7、配合公司制定长期的发展计划;
8、办理事务所的其他工作。律师的任职条件是: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你好。
这个问题应该从三个方面来看。
如果法律工作者,想以合伙人的身份与执业律师共同创建律师事务所,那是肯定不可以的。
因为想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必须是具备律师身份的。
当然今后也有可能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就是一些具备专业背景的人,也可以成为律师事务所的特殊合伙人。
比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等。
这种情况实质上属于幕后的老板,或者是股东,从形式上来讲,律师事务所与他并没有关系,只是实质上没有关系。
这种情况下,并没有法律完全禁止。民法的原则是,法无禁止则可为。
另外,这种方式也没有危害社会的可能。
所以这种情况是有可能出现的,而现实中也有大量的案例存在。
在法律层面上是不可以的,而在实践中是可行的。可行,是指法律工作者以投资人身份进入律所,参与实质性的管理工作,律所内部承认其身份和分工职权,但不能对外以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身份办案。我所在的律所已经这样运营9年了!
不可以,律师事务所只能由执业律师合伙。法律工作者不过是改革初期律师数量太少,为了普及法律,而临时创新的时代特色产物,很多连一般的大学法律教育水平都没有,更不用说通过法律职业考试和职业培训了,属于最终会被淘汰的制度。
当然可以,法律上,合伙制企业或法人可以这样构成。
在业务上,法律实务和营销推广应当互补共进,应当同时配置两种职能合伙人。
在远期发展上,打造口碑是立身之本。塑造独特唯一性是脱颖之道。因此吸纳特殊法律领域的工作者(即便非执业律师)也是很有必要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团队内部合伙协议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团队内部合伙协议书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