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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我们经常听到意向书这个词,但很多公司管理者并不真正了解意向书的法律概念及其产生的法律效力。匆忙签署意向书后,他们发现效果与想象的完全不同。
今天我们简单谈谈意向书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
根据我们处理此类案件和案件检索的经验,我们可以将意向书的法律性质简单分为两类:
首先,协商性法律文件不产生合同约束力。一方因合同过错而违约后需要承担的责任;
其次,任命合同本质上是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除了这两个属性之外,它还可以被视为一种契约。篇幅有限,本文暂不讨论。
那么什么情况下法院会认定意向书为谈判文件,什么情况下会认定为委托合同呢?
法院认定的标准实质是从协议本身的内容出发,探究当事人订立意向书的初衷,进而认定意向书的性质。但由于每份意向书的具体内容不同,法院的最终判决也会有所不同。
判断意向书的性质主要看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意向书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该内容主要是指合同必备要素是否具备。
《民法典》第470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标的物、数量、质量等。但最重要的是要看意向书是否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名称等。主题和数量。
其次,双方是否受意向书的约束。
“双方均不受本意向书约束”的总体协议更多的是一份咨询文件。同时,也取决于意向书中确定性条款的数量。如果意向书使用了“力争”、“确保”等相对模糊的词语,大多数情况下也表明双方不愿受协议约束。
那么,公司日常经营中是否应该使用意向书、备忘录、意向协议等法律文本,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争议?
事实上,这取决于本次交易要实现的目标。
如果公司对交易十分确定,担心对方撕毁已达成的意向合同,律师建议不要使用此类性质不明确的协议,直接签署该合同或委任合同。
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对交易比较不确定,可以请律师设计这种“非左即右”性质的协议。这样,即使你以后不想继续交易,你仍然有回旋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