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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产,数额较大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与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凭证作为担保的;
不具备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履行合同的;
收受对方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走的;
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财产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条规定的处罚应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