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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商家都推出先试后买的活动。很多消费者在尝试后并不表示买或不卖。这种情况下,合同如何确定?案例来源:文献转介网黔06闽中566号]
案件简介:
2015年7月17日,卢某、罗某签订“华金时代”直饮机试销合同,包括整机一年包、二十年售后服务、安装地址、等,并口头同意。免费试用期为一个月。半年后,罗某要求卢某领取饮水机,由此引发了这起诉讼。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总则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号》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售的买受人可以在试用期内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未表示是否购买标的物的试用期满,买受人未表明是否购买标的物的,视为购买。本案中,罗某于半年后要求退货。明显试用期已过,视为罗某已同意购买该直饮机,罗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购买款。
律师评论:
在试用合同中,您应该特别注意试用期。如果您不购买,应在试用期内明确告知对方。否则,试用期后无任何提示,将视为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