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深圳股权律师团队再审案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深圳股权律师团队再审案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按照法律规定,终审判决后即可进入执行程序,而提请再审并不停止执行。“甲方曾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也曾发出过执行公告”的做法应该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但“由于乙方仍拒不执行,且又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被受理才导致了“法院按乙方要求三番五次进行调解,达成了符合乙方要求的调解协议。”因此,在协议生效后,乙方再次拒绝执行时,甲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再审调解协议予以强制执行,而不能要求恢复执行原判决。 甲方认为再审程序违法(不符合立案条件,至今也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但同意并接受了实体再审,并达成新的协议,等于认可了乙方的再审权利,且新协议是再审而非执行期间达成,因此本案执行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份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你好!官司输了,股东为逃避债务,集体零元转让公司股权,债权人怎么办?
正常的途径是债权人依据买卖合同,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偿还了债务之后,再按照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由受让股权的股东向转让股权的股东追偿。
破产法分别在第31条、32条和第33条规定了可撤销的债务人清偿和无效的清偿,对于可撤销的清偿和无效清偿,管理人负有撤销和主张无效的义务,否则,管理人应向债权人承担造成债权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首先,有的人成立公司时对未来有些美好的期待,但是一旦亏损,面对账簿上的财务帐,欠了一屁股债,可能第一个念头就是:三十六计,走为上。接下来就是转让股权,逃离公司。甚至多转几手,想让债务和自己没有关系。
其次,这样真能摆脱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吗?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或者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因此,只要公司股东没有缴纳认缴的出资,朋友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该公司的现股东,以及已经转让股权但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所以你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对于这样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方还可能会有牢狱之灾。
不知你所述公司是不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形式?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不能向股东主张。除非股东有出资到期而不到位或者抽逃出资与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建议到工商部门查询各股东实缴额与认缴额是否相符。
如果是合伙企业形式,合伙人间对退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合伙人转让出资就没有意义。仍可向这些转让了出资的合伙人追偿。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深圳股权律师团队再审案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深圳股权律师团队再审案件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