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非法集资案件中退赃退赔财务范围认定(非法集资案件中审计报告)

2024-05-09 01:10:59 围观 : 46 次

有时,为了帮助亲戚朋友,我们会代表他们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直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然而,这充满了风险。如果你需要付一些钱也没关系,但在某些情况下,你可能无法自己进入。笔者近期正在办理一起非法集资案件,被告为名义法定代表人。

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涉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案件中退赃退赔财务范围认定(非法集资案件中审计报告)

笔者办理的案件与重庆西联案有关。被告公司系重庆西联公司广东代理商。被告人罗某某是广州人,其弟弟是一名公职人员。由于其身份特殊,无法参与公司管理。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在广州设立了一家公司。彼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事实上,公司的投资是由他的兄弟完成的。

罗某某平时的工作就是去公司喝茶,帮助公司员工做杂事,比如在办公室开门、锁门等。最常见的工作可能是签署员工的报销表格。

由于罗某是法定代表人,公司账户是以他个人名义开立的,但银行卡并不在他手里。也就是说,他并不知道公司的所有账目。

罗某某只有小学学历,此前经营过一家小企业。本案中,司法机关指控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数亿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第《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以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的;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偿还本息或提供回报;

4、吸收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资金。

上述四个条件,即合法性、公开性、诱因性、社会性,只要不具备其中一项条件,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量刑

如果罗某被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就严重了。他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至2018年之间。刑法第十一条修正案于2021年3月1日实施,加大了对不吸烟案件的处罚力度。根据从宽、从宽原则,本案应适用旧刑法。

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罗某某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应属于二级处罚。他很可能被判处3至10年监禁。但笔者认为,他的案件还有相对的辩护空间。

如何辩护?

对于罗先生的情况,我们可以考虑从以下几点入手:

1、罗某某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罗某某只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其未参与公司核心业务。每个月他的固定工资只有三四千元。

2、罗某某未向社会公开宣传,未发展会员,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社会性等要求。罗某某虽然参加了宣传会、推介会,但并未宣讲、推介。他只在现场打零工,招呼客人。重要的是他没有发展任何成员。

3、罗某某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应当根据其职业经历、专业背景、身份、角色、职务、工作内容、过往经历等综合判断。罗小学毕业只是为了帮哥哥管理公司,做一些边缘工作,拿固定工资。不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4、即使构成非醉酒犯罪,罗某也应属于从犯。罗某即使明知该公司实施非滥用职权犯罪,也只是提供帮助,并未实际参与违法经营。

写在最后

此案已进入一审阶段,罗某已被羁押近一年。笔者预计,被判无罪的概率较小,希望获得3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缓刑。

作者

相关文章